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档案局 > 教育培训 > 标准规范 > 正文内容

档案馆建设标准(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27 1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1032008 

 

  

 

 

2008· 北京

 

 

档案馆建设标准

 

建标103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

 

2008·北京

 

                    建   设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建标〔200851

――――――――――――――――――――――――

 

关于批准发布《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由国家档案局负责编制的《档案馆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日起施行。

在档案馆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档案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促进国家档案馆建设,提高国家档案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办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19号)要求,编制《档案馆建设标准》。

《档案馆建设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坚持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充分发挥档案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为宗旨,从我国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经济实用,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需要。

《档案馆建设标准》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确定了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设计的基本要求。

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档案馆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对企业投资的可参考适用。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及时反馈。有关意见及资料请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邮编100032),以便今后修改时考虑。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主编:郭嗣平、张永慧、赵中新、王雁宾

编委:李伯富、刘芸、杨战捷、姜莉、冯朝晖、宋扬、丁德胜、杜山

主要起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德胜、刘芸、杨战捷、姜莉、郭嗣平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指…………………………………………………(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

 

第五章建筑设……………………………………………………………(

 

附录一省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

 

附录二市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12

 

附录三县级档案馆各类用房指标分类表………………………………(16

 

附录四档案馆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0

 

 

档案馆建设标准条文说…………………………………………………(21

 

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档案馆建设标准》的通……………(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