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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四)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8 14:20  
 

 6 防火设计
    6.0.1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3 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6.0.4 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6.0.5 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6.0.6
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0.7 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0.8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级防火门。
    6.0.9 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Jl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7 建筑设备
  7.1 给水排水
  7.1.1 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7.1.2 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7.1.3 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7.1.4 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2 暖通空调
  7.2.1 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7.2.1冬夏季库内温、湿度要求

用房名称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

通风换气次数
(次/h

冬季

夏季

档案库

14

24

45-60

0.5-1

缩微母片库

13

15

35-45

-

缩微拷贝片库

14

24

40-60

-

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

18

28

40-60

-

阅览室

18

28

-

1-1.5

展览厅

14

28

40-60

-

裱糊室

18

28

50-70

-

其他技术用房

18

-

-

-

    7.2.2 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
    7.2.3 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7.2.4 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7.2.5 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2.6 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7.2.7 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7.3 电气
    7.3.1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7.3.2 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7.3.3 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7.3.4 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7.3.5 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7.3.6照度标准

7.3.6照度标准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

照度(lx)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

照度(lx)

阅览室

0.75m

150

 

修裱、编目室

0.75m

150

出纳台

0.75m

100

 

计算机房

0.75m

200

档案库

离地垂直面0.25m

50

 

 

 

 

7.3.7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