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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13 17:03 |
安档发[2011]36号
各县(区)档案史志局,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安各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安康市档案年检注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原安档发[2004]9号文件《安康市机关档案年检注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四月日
安康市档案年检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简称《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陕西省档案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更加有效地督促各级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推进档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团体、事企业单位档案工作年检注册登记(以下简称年检),是我市档案工作中一项基本制度。是档案主管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第三条 市、县(区)档案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全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企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辖区内的中省单位凡明确由地方检查监督的,列入年检范围;未明确工作关系的,可采取自愿原则。
第四条 年检内容
1、贯彻落实《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及其有关档案工作规章情况。
2、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人员配备、培训教育,档案安全保管,档案管理台帐建立、延续情况等。
3、各门类(文书、会计、人事、声像、实物、基建、专门档案)及各种载体 (纸质、电子、照片、音频、视频、实物等) 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整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等情况。
4、对本部门牵头组织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中形成的材料收集、管理和处置情况;对管辖的下属单位档案工作指导、监督情况。
5、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单位中心工作是否积极有效;机关大事记、组织沿革(续编)、利用效果实例汇编、基础数字汇编等主要编研资料编写(续编)是否及时、全面。
6、应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辅助管理、利用档案信息情况;检索工具是否规范、齐全,便于利用,用档案管理软件或Excel电子表格编制著录归档文件目录情况。
7、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年检依据
1、《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陕西省档案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2、《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及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本单位《文书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3、《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4、《归档文件整理规则》、《陕西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安康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意见》。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6、《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7、《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10、《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11、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有关专门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年检工作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可与档案行政执法同步进行)。每年3月至7月为归档、年检时间。安康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中省驻安单位档案年检工作。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系统内直属立档单位的年检工作。各县(区)档案史志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机关和辖区各乡镇机关的档案年检工作。
第七条 年检工作可结合实际实行随报随检制,也可实行集中统检制。各受检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归档文件整理完毕,各种编研资料编写(续编)后,先组织自检,填报年检申报表,向所属档案主管机关申报年检。各级档案主管机关自接到年检申报函之日,两周内给予年检登记。
第八条 对在第六条中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未完成年检或申报年检的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可电话或书面通知,限期完成任务。
第九条 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格次。按照综合打分表实行百分制考评,凡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在第六条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者,可认定为优秀;凡量化总分在80-94分并在限期内完成任务者,可认定为合格;79分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不合格:
1.领导不重视,工作难以开展并在限定时间内未完成归档年检工作任务的;
2.无专门档案室、专用档案装具或没有明确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的;
3.档案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业务不熟练,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
4.应归档文件未及时归档或整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档案室管理混乱,有不安全隐患或未实行各门类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不便管理利用的;
6.当年发生档案不安全事故的,有违犯《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规行为的。
第十条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年检人员依据申报表和综合考评评分细则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地对照检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2、如实记录年检过程,客观地记述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编目等情况。
3、对年检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年检人员现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被通知单位在限期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4、年检人员在年检注册登记簿上填写年检结论。
5、当事双方在年检注册登记簿上签名以示确认。
第十一条 档案年检工作是一个业务指导、查漏补缺,以及依法监督的过程。年检结论应客观反映该单位本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情况,准确反映检查过程,据实指出存在的问题,整改完善意见要具体,不得含糊。
第十二条 每年年检结束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如实通报年检结果,以表彰档案工作先进单位,鞭策后进。
第十三条 年检效用
1、年检结论的格次作为考评一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与档案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作为该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评先、评优或晋职的参考依据。
2、对连续2次年检优秀的单位,根据《档案法》、《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可由所在单位对其档案管理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在年检中发现受检单位有违犯《档案法》等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并已造成档案丢失、霉变、损毁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康市机关档案年检注册登记办法》(安档发[200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