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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档案馆关于收集、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7 09:45  
 

安康市档案馆是集中和永久保管安康市地方历史档案资料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为维护安康市的历史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城市记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陕西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本馆决定从即日起,收集、征集散落在单位、社会上和个人手中,反映安康市各历史时期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征集范围

1.反映安康市各个历史时期的各项重大活动、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有影响的重大历史事件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党派、社团等各行各业形成的档案资料

2.反映安康市各历史时期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俗民风、民族宗教、百姓生活、人口迁徙、、方言谚语、名胜古迹、旅游美食、名优特产、城市变迁、城市建设、街区改造等各种档案资料

3. 历代编修的安康地方志、专业志、部门志、厂志、行志、村镇史、典章制度等,反映安康市情况的小说、散文、诗歌、戏曲、小品以及各种书画作品等。

4.反映各历史时期工业、农业、商业、手工业等各个行业特色的档案资料,包括计划经济时代中的粮票、布票、油票、理发票、煤饼票等 

5.建国前各级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报纸、刊物、图书等。

6.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领导、外国友人、著名华侨等在安康活动的档案资料。

7.解放后历任安康党、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的照片、简历、重要的讲话稿、著作等;

8.安康籍或曾经在安康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先进、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戏曲以及各种书画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9.全市各单位获得的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档案资料。

10.全市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11.反映安康市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料。

12. “文革”期间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群众组织自办的报纸、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宣传画、票证以及像章、胸章、臂章、印章等。

13.其它反映安康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长期保存价值和历史研究价值的档案资料。

14.档案资料的种类主要包括:书籍、手稿、书信、日记、笔记、票证、报刊、杂志、字画、证章、家谱、碑刻、拓片、纪念物、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收藏实物等。 

二、征集、收集的方式

档案征集、收集的方式主要有接受捐赠,接受移交、接受寄存及征购、复制原件等。 

1.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保存的各类珍贵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2.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主动捐赠。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本馆颁发捐赠证书,并记载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负责保护其合法权益。

  3.对于确实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具体档案资料的价值,经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有偿征集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档案馆负责整理、保管和组织利用。 

  4.对于比较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但由于其保管条件有限,经双方协商,可通过寄存方式代为保管并签订寄存协议。寄存的档案资料产权归寄存者,由档案馆负责保管。寄存者享有优先使用权及能否准许他人利用的决定权。

5.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寄存的,经协商,在征得所有人同意前提下,对原件进行复制。

三、联系方式 

凡符合档案资料征集、收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面谈、委托代理人、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  

联系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枣树巷2号安康市档案馆资源开发科

邮编:725000

联系电话:0915-3252563

联系人:刘俊 (15809151976) 王旬超(13891537000)

邮箱:aksjun2004@163.com

   909998859@qq.com

 

 

      安康市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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