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档案局 > 档案业务 > 法治建设 > 正文内容

警示|档案法律权威不容挑战---“6.9国际档案日”系列宣传之三

作者: 李正治  发布时间:2020-06-04 17:48  
 


    在此,小编选取几个违反档案法规典型案例,以便大家更直观的了解违反档案法规的相关后果。

    1、违规处置档案
    某医院办公室主任林某自2011年9月转任人事政工科科长后,未及时将其此前任办公室主任期间所记录的院长办公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材料进行交接,且将其中大部分档案材料擅自当做废品处理,导致由某公司代建的该院住院部主要经费支出情况会议记录、某公司代该医院收取捐资款会议记录等重要记录丢失,同时对该院原院长温某违纪案件查办和还原事实真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违法事实,该县纪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并商县档案局后,对其违规处置档案材料,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分别给予林某党内严重警告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私藏档案
    湖南省某机器厂工程师范某临近退休却办了一件不光彩的事。范某将该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机密级”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以便退休后留条“后路”。但在其将档案资料带出时被发现。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一部分是范某向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一部分是应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范某私藏的是该厂的拳头产品档案,打算据为己有并在退休后利用这些产品图纸的工艺技术为外厂提供技术服务牟利。他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严重地损害了该厂利益,受到了该厂给予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拒交档案
    浙江省上虞市某镇某村会计叶某在办理移交时拒交本村部分档案,并将该村的部分档案擅自拉回家存放,以此条件要求镇、村为其安排工作。事件发生后,镇、村两级管理机构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但都未有结果。事后,镇党委、政府向市档案局作了汇报,市档案局对此事十分重视,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该村做工作,并将《档案法》、《会计法》、《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摘录整理,复印后送达,对其进行面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通过二次说服教育,该同志认识到拒交档案、将档案占为己有是违法行为。事后向该村移交了10年任职期的档案共218卷及有关资料,同时向镇、村两级作了检讨。
    4、违反查阅档案管理制度
    某县农业局同志甲到县档案馆利用该局有关土壤普查方面的档案,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乙告诉甲馆藏档案一般不予外借,但甲找到馆内工作人员熟人丙,对丙说只借半天,丙答应其借走。但过了一个月,档案还没归还。档案馆让丙打电话给甲,催了几次甲才将档案还回。归还时,乙一检查,发现卷内文件被甲当作起草文件的草稿进行了大量涂改,档案已经面目全非。乙当即对甲进行了批评,并向馆领导汇报。其后,档案局与农业局联合调查此事,对甲处以行政警告并罚款,在全县通报批评。
    5、丢失档案
    2007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对该区某单位档案进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时,发现该单位档案在移交进馆、提供利用过程中有文书档案缺失现象。2008年9月,经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丢失了4卷文书档案,包括1992年永久1卷,1993年永久1卷,1995年永久1卷,1997年永久1卷。最终,该单位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档案的产生、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都受法律严格约束。大家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遵守《档案法》相关法规,不要碰红线!一旦违反档案相关法规,不仅会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损失,也会严重影响个人的前途发展!
    下期提示:简略学习国家档案局30号令《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