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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05 21:34  
 


    一、查档地点:安康市档案局办公楼一楼查档阅览室。
  二、查档时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7、8月15:30---17:30)(注:8:00-8:30,11:30-12:00,14:00-14:30,15:00-15:30,17:30-18:00此段时间为整理档案、打扫卫生时间)
  三、查档须知:
  1.利用开放档案、现行文件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办理利用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
  2.利用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本单位或上级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本馆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利用;查阅市委、市政府、纪律、检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重要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我国公民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持身份证,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利用。
  3.港、澳、台胞、华侨和外国组织及个人利用档案,按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查档守则:
  1.利用者必须遵守档案查阅规定和保密要求。查阅档案应在审批登记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翻阅、摘录、复制与本人查档无关的内容。
  2.文明用档。不得在文件上标记、涂改,更不得损毁文件,违者必究。
  3.利用者有责任向本馆反馈档案利用效果,说明利用档案所获效益。
  4.查档阅览室内严禁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不得大声喧哗。
  5.凡在我馆复制、摘抄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审核、登记,加盖查档专用章后,方为有效;未经同意,任何利用者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和出版档案信息;不得使用手机拍摄、传播档案。
  五、服务方式:
  为方便利用者,本馆开设阅览室,供利用者前来查阅利用档案。并提供来函、电话咨询和预约等服务。
  联系电话:0915-3209927     0915-3216115
   也可以关注“安康档案”微信公众号,网上咨询查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