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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8 11:2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健康稳步发展,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加强和完善档案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企业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根据《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在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及科研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归本企业所有。它是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重要信息资源,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企业合法权益重要凭证。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是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是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持续协调、稳步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第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各类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年产在50万元以上,员工在3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建立企业综合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对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员工在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做好本企业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六条 为保证非公有制企业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文件资料收集管理制度,注意日常工作活动中各种文件的形成、积累,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出本企业的归档范围、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非公有制企业的归档范围包括有关部门印发的文件、批复及本企业产生的各种文件。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以下12个方面:
一、党群工作方面
1、党务。指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群团工作。指共青团、妇联、职代会、妇委会、协会、学会等群众团体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方面
指企业行政事务、财务管理、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后勤保障、房地产、审计、处理纠纷、信访、外事活动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劳动人事方面
指企业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劳保福利、职工培训教育等方面文件以及干部聘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等文件材料。
四:经营管理方面
1、企业规划、经营决策、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物业管理、外汇管理、经济责任制和承包、考核、奖惩文件,市场信息预测,以及股份、合同、协议、租赁、广告、商标和用户反馈意见等文字材料。
2、生产供应、经营销售、成本、企业改造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和用户台帐等。
五、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生产管理。包括生产计划及实施记录、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及改进意见等。
2、质量管理。包括质检报告、质量事故分析、获奖证书等。
3、标准管理。包括计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4、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六、产品方面
1、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协议书、任务书、合同、设计方案、实验数据、产品签定书、产品照片、说明书和全套底图、蓝图等。
2、产品制造工艺。包括各种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工时计算、材料定额等。
3、产品检验和受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名优特产品和获奖产品的有关文件、证书等。
七、科学技术研究方面
1、新开发项目的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方案、调查记录、成果申报、总结、鉴定、推广应用、奖励证明、专利、技术转让等文件。
2、技术改造和革新文件、图纸。
3、中断和取得负结果项目的各种有参考价值的科研总结、报告。
4、经审定或在学会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设工程方面
包括: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审批、勘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管理以及维修、改建、扩建等方面的文件、图纸。
九、设备仪器方面
1、购进仪器设备的全套随机文件及开箱记录、安装调试、检查维修记录以及改装报废的文件。
2、自制设备仪器的设计图纸、计算书、测定数据、性能鉴定、材料、工艺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及检查维修记录等。
3、设备台帐。
十、会计核算方面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帐簿。日记帐、明细帐、总帐、固定财产卡片、辅助帐簿、移交清单、保管清册、销毁清册、涉外帐簿等。
3 、会计报表。财务指标快报,月 、季度会计报表、年底会计报表(决算)等。
十一、声像、实物方面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光盘、锦旗、奖杯、奖牌等。
十二、干部、职工个人档案
不同类型企业,应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
第七条 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其制作材料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同时保证图像清晰、字迹工整、耐久,签字手续完备等。禁止使用铅笔、纯蓝墨水、元珠笔、复写纸等不耐久材料书写。
第八条 归档时间
党群工作、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类的文件,按自然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应在次年二季度前完成归档;产品类的文件应在产品试制定型正式投产后归档;设备仪器类的文件,应在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后归档;基本建设类文件,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归档;科学研究类文件,应在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后归档;会计核算类文件,应按会计核算年度归档,一般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并保管一年后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各类文件,一般应归档1份。较重要或利用频繁的可归档2份(为便利用,可按年度整理装订1份文件汇编)。基建档案的归档份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三纳入四参加”制度。建立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把档案管理纳入各项管理程序,纳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为确保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产品试制定型、创优、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参加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引进技术、设备开箱验收等活动。对应归档的文件进行监督指导和验收。凡归档文件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整理不规范且未通过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予验收的试制产品、科研项目不能进行评审、鉴定;基建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不能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参观和参加各种会议获得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按归档范围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类档案登记、交接、保管、统计、保密、图纸更改补充和借阅利用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对接收的档案资料可参照第六条的归档范围和12个大类适当分类。对档案形成数量较少的企业,可将有关类目进行适当合并。归档案卷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要积极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做到有档案专柜存放档案资料,有防潮、防霉、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光等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褪变的档案要进行修复,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表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能反映企业发展历史演变过程或在维护企业权益中能起到凭证作用的档案应永久保存;凡在较长时期内对企业有利用价值的应长期保存;凡在一定时期内对企业有参考利用价值或需遵照执行的档案应短期保管。非公有制企业档案人员要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统计。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人员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主动为企业党政管理、生产经营服务。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室保管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档案资料,应积极向国家有关机关和消费者提供利用,确保企业信誉。要定期进行档案管理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对规模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应逐步配备计算机等先进的档案信息管理、利用设备,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到期档案资料的鉴定销毁工作应由档案人员提出意见,由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组织鉴定。对确需销毁的要造具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法人审批,报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档案人员监销。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档案,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是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凡关停、并转的非公有制企业,档案人员要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企业法人(投资业主)要妥善保管企业档案资料,以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中凡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涉及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企业有责任妥善保管。必要时应移交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
第二十条 企业及其档案管理人员因受个人利益驱动而销毁、涂改、伪造或者向外国人出售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国家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档案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档案管理体制及人员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非公有制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室,完善档案管理。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应参照《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力争实现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档案管理网络。把档案工作纳入企业行政管理、经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议事日程,加强对企业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与企业发展同步增长,并列入企业计划,予以保证。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依据其规模和需要选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负责对本企业内各科室、各分公司、各车间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负责对各二级法人企业、各承包经营者、各基建工程项目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应列入企业培训计划。
第二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务,享受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会计核算档案管理可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科研、产品、设备档案可参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
第三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建(含房地产开发)工程档案,除参照《安康市重点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外,还应遵照建设部有关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档案局、安康市乡企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