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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8 11:2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下同),确保重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重点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包括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包括磁盘、光盘)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依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对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采取登记制度。
1、 登记工作由安康市计划局(重点项目办)负责,市档案局协助。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生产的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进行登记,属安康市主管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制《安康市重点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报送市计划局(项目办)、档案局,属于中省确定的在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由市级建设指挥部报送登记,同时抄送所在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属区、县主管的项目,由区、县项目主管部门报区、县计划局(项目办)、档案局,并抄报市档案局备案。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见附表)分别于开工后3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1个月内填写,按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范围报送。
4、市计划局(项目办)、档案局在每年12月底汇总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向全市公布。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5、各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归档工作,做到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并及时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市计划局(项目办)、档案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级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验收。属中省重点项目验收,由市建设指挥部负责与档案部门具体联系档案资料验收与移交事宜。安康市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局(项目办)、市档案局组织验收。区、县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区、县计划局、项目办、档案局组织验收。
第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中途停工、下马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七条 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材料,有关单位应按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八条 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交总承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省重点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负责向当地综合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
2、重点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保管的库房和设备。
第十条 凡有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做好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图纸、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得到的与引进技术或引进设备有关的档案资料,均应交档案部门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努力改进提供利用的手段和措施,保证使用。
第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书写、绘制。
第十二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必须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登记造册后方可处理。保密的档案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 竣工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四条 竣工图是工程的实际反映,是工程的重要档案,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要根据对编制竣工图的要求,对竣工图的编制、整理、审核、交接、验收做出规定,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图的,不算完成施工任务,并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交工验收记录和签证等,整理好变更文件,按规定编制好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检查竣工图的质量,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检查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档案的质量。
第十六条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1、 因设计失误造成设计变更较大,施工图不能代用或利用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绘制竣工图,并承担其费用。
2、 因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变更设计,需要重新绘制竣工图时,由建设单位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负责绘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
3、 第1、2项规定以外的,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可参照《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规模和工程全过程中应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寿命。
第二十条 技术改造项目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章 档案资料的验收及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要按照重点建设项目整体验收的组织原则,认真做好档案验收组织工作。凡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均应包括对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档案必须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保障生产(使用)、管理、维护、改扩建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归档的案卷质量符合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归档时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要求图面清晰;具体编制工作,继续执行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名称、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和编制日期。图章规格尺寸为70mm×50mm。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本区域内重点项目工程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时,工程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邀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派员参加验收。由市计划局主持验收的重点项目,其档案验收由市计划局牵头,市档案局负责组织。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重点工程,其档案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派员参加,协助验收,同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分别由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建设单位、生产(使用)单位、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人员组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织的成员应当包括城市建设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档案验收应与工程验收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同步进行,重点应放在初步验收阶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隐蔽工程材料和竣工图的编制,项目建设周期长的工程,还应分阶段验收档案,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档案的自检工作,并写出档案自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初步验收时,在工程验收主管单位组织下,档案部门着重抽查档案的归档情况。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性情况以后,写出初验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限期解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按初步验收的改进意见在竣工验收前加以改进。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应有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工程规模较小的,则应在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要有关于档案情况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档案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项目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管理工作情况;
6、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7、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及在施工、试生产中的作用;
8、附表。附表中包括的条目:单项、单位工程名称、文字材料(卷、页)、竣工图(卷、页)。
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档案资料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各相关单位对应由本单位归档的资料应及时移交所属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工程项目的全套综合资料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管理单位档案室保存满10年后移交当地综合档案馆,也可在工程验收后直接移交当地综合档案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康市档案局、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