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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机关档案年检注册登记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8 11:24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加大对机关档案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更加有效地督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做好每年文件材料的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实现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单位档案工作年检,是指依法对机关事企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逐年申报审验登记的一项制度规定。它是依法监督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  各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群众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都属年检范围。
  第四条 年检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情况。
  2、档案管理情况(含领导机构、人员配备、培训教育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各门类及各种载体应归档文件(纸质、电子、照片、实物等)收集是否齐全,归档整理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4、档案室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宗卷是否建立(或续建),档案管理台帐是否完备。
  5、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机关中心工作是否积极有效,机关大事记等主要编研资料编写(续编)是否及时、全面。检索工具是否规范、便于利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利用工作是否开展。
  6、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年检依据
  1、《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2、《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
  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
  4、《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5、《陕西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安康市归档文件整理实施意见》(实行传统立卷方法的按《安康地区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若干规定》执行)。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基建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8、《科技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9、《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10、《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11、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有关专门档案管理规范文件。
    第六条  年检工作由市、县(区)档案局统一组织(可与档案行政执法同步进行)。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系统内的年检工作。每年3至7月为归档、年检月。
  第七条  年检注册登记工作可结合实际实行随报随检制(或集中统检制)。各受检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归档文件整理完毕,各种编研资料续编后,应组织自检,填报年检申报表,申报年检注册。属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省驻安单位的由档案局年检注册;属事企业单位的报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检后,由各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局进行年检注册。
  第八条  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格次。按照综合打分表实行百分制考评,95分以上为优秀,85至94分为合格,8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年检不合格:1、领导不重视,工作难以开展;2、档案管理人员未参加培训,业务不熟悉,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工作;3、应归档文件未及时整理或整理不符合规范要求;4、档案室管理混乱,有不安全隐患或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便管理利用的;5、有违犯《档案法》及有关档案法规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组依据申报表和综合考评评分细则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实地对照检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综合评议检查结果,当场作出年检结论。
  3、检查组在年检注册登记簿上填写年检结论。
  4、双方在年检注册登记簿上签名。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年检工作是一严肃、认真的工作。年检结论应客观反映该机关本年度文件资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情况,准确反映检查过程,据实指出存在的问题,整改完善意见要具体、直白,不得含糊。
  十二条  每年年检结束后,档案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年检结果,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三条  凡连续两次年检达优秀格次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通报表彰;对档案管理人员稳定、业务熟练的单位,同时可享受免检1年的鼓励(即下年年检时,档案部门可直接查看申报表在注册登记簿上签署免检意见)。
  第十四条  年检效用
    1、年检结论作为考评一个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实绩的主要依据,与档案管理人员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作为该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评先、评优的依据。
  2、年检注册登记簿及其年检结论可作为该年度档案移交、进馆的重要依据。被检年度合格、优秀的档案、目录,在移交进馆时,档案整理质量免检。
  3、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年检工作组应依情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被通知单位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应申请复检。
  4、对年检不合格,在限期内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年检中发现受检单位有重大违规违法案件,并已造成档案丢失、霉变、损毁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市档发[2002]2号文件《安康市档案年检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