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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18 11:28 |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办法》,加强我市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全面推进目标管理认证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安康市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省属驻安各单位,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各专业档案馆。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和其它社会组织,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认证工作可在自愿原则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确定的是档案工作中期目标。机关档案工作年检注册登记属于日常业务,应统畴兼顾。目标管理认证与年检登记工作可同步安排实施。
第四条 Α级标准是各档案工作机构在2005-2009年间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必须全面普及。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向ΑΑ、ΑΑΑ目标奋斗,以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 申报ΑΑΑ级目标认证,应侧重档案信息化建设,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信息技术设备,有统一推荐的档案管理软件,有5个年度以上档案目录的录入。
第六条 我市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工作,由市档案局统一规划和部署,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市档案局负责县(区)档案馆、ΑΑΑ级机关档案室和市级机关、省驻安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的认证工作;县(区)档案局负责县(区)内机关、县属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社会组织的AA、A级认证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自愿申报、逐级认证的原则。即:在A级认证一年后方可申报АА级认证(以此类推)。过去已达省一级标准的档案室且有新的提高可越级认证,但须经负责组织认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预检同意。
2009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认证过的,视为未完成认证,待认证工作告一阶段落后,予以通报。
第八条 认证审查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九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各单位对照《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标准》逐项严格自检,达到相应得分后,写出认证申请(需写明自检情况,提出申报认证等级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组织认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组织认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申报单位需报送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附《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申请表》。
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得申报。
(二)认证审查:负责组织认证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认证申请后,由认证审查小组依据标准对申报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综合评定、提出认证意见。
(三)意见反馈:认证审查小组向申报认证单位反馈检查评定情况和认证意见;征求和听取申报单位的反馈意见。申报单位如有异议,可当面向认证审查小组提出。认证审查小组应重新审查评定,并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如申报单位仍不能接受认证审查意见的,可向上一级档案行政部门申请裁定。
(四)审批发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认证审查小组提出的认证意见和申请单位反馈意见,审定申请单位的认证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通过认证单位按年度统计并通报表彰。同时,所有通过认证单位统一由市档案局汇总上报,省档案局在全省范围内定期公告。
第十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等级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设计制作,统一编码。等级证牌按省档案局规定的统一版式和质量要求,分别由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颁发。等级证书、证牌是被认证单位档案工作已达到相应管理水平的标志和荣誉;是机关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档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在机关档案工作年检时,认证当年可予免检。
第十一条 根据《档案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凡通过Α级以上认证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应给予有关档案工作人员一定奖励(建议奖励标准:Α级人均200元,ΑΑ级人均300元,ΑΑΑ级人均500元),经费由本单位自筹。
第十二条 证书、证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按属地原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不能保持认证标准的,由审批发证机关责令改正或吊销证书。认证期满5年的,应根据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新要求、新标准,重新申报认证。
第十三条 根据《陕西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证办法》规定,原《陕西省各级机关档案室升级办法及其标准》陕档发[1992]21号、《陕西省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办法》陕档联发[1992]2号、《陕西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升级办法及标准》陕档发[1992]29号同时废止。原《安康地区机关档案室升级标准评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