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0 10:18 |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按照市纪委、省法院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风监督条例(试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警示训诫坚持教育在先,着眼防范、动态监督、有效纠错、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警示训诫适用对象是本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提醒:
1、违背社会基本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群众有反映的;
2、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3、日常生活中,行为不俭,言行与举止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身份要求相悖,群众有反映的;
4、审判、执行工作中作风不实,态度生硬,造成一定影响的。
5、其他问题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1、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给院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2、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有反映的。
3、审判、执行工作中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违法审判、违法执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判、执行工作中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有干预审判、执行工作行为的。
6、在审判作风、纪律方面有一般性问题,群众有意见的。
7、拖延办案,超过环节审限的。
8、泄露审判机密,造成一定影响的。
9、其他问题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六条 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纠错。
1、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违法审判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3、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问题造成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给人民群众利益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发现后及时补救,挽回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情节较轻的。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一定后果,不够追究其责任的。
6、拒绝接受警示训诫,诫勉督导,不认真改进存在问题或错误的。
7、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七条 警示训诫工作的实施,按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1、本院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负责。
2、副院长、纪检组长对部门领导负责。
3、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负责。
4、上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与纪检组长对下一级法院院长负责。
第八条 警示提醒的程序。
1、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书。
2、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谈话。
3、警示提醒谈话由二人以上参加,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4、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影响。
第九条 诫勉督导的程序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书。
2、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教育、告诫,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诫勉督导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做出检查和承诺。
3、诫勉督导必须二人以上参加,并将内容作出记录。
4、对诫勉对象要加强事后监督,适时回访,及时了解整改后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情况。
第十条 责令纠错的程序。
1、向纠错对象发出书面通知。
2、在与纠错对象谈话时,要向纠错对象提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等。
3、责令纠错谈话必须二人以上,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4、责令纠错限改期。限改期内,对纠错对象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其改正。
5、责令纠错对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拒不接受责令纠错或改正不明显的,依纪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的相关资料,存入被实施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做为提拔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组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