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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监督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0 10:21  
 

 

为了确保廉政监督员有效行使监督权,促进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执法,公正办案,参照《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监督员的权利和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监督法院廉政建设和审判工作,应邀参加法院一些重要会议,了解法院情况。

2、到法院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询问有关法律问题,参加部分案件的旁听。

3、收集社会各界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执法、遵守审判纪律,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反映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线索。

4、支持法院和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宣传教育群众依法诉讼,促进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二、廉政监督员的监督方法

1、廉政监督员通过走访、座谈、询问等方式收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

2、通过法院召开的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法院开展的各种“教育整顿”,“规范司法行为”等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4、廉政监督员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院长或纪检组、监察室反映。

5、廉政监督员认为对有关问题应以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职务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按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

6、廉政监督员反映情况,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

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1、负责与廉政监督员经常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主动征询意见;

2、负责组织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集中征求廉政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廉政监督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或口头反映的情况线索,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并严格保守秘密;

4、对反映问题的处理,属于法院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向院长报告;属于审判方面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违法违纪方面的问题,严格按照《法官法》中有关惩诫制度的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5、不定期采取个别或集中,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廉政监督员反馈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6、及时向廉政监督员发送《安康审判》、《安康法院信息》等信息资料;

7、支持廉政监督员正确行使职权,为廉政监督员实施监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