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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八条禁令”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0 10:36  
 

 

各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药检所:

为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整顿机关作风,整改监管工作,重塑队伍形象的集中教育活动。在此基础上,针对监管工作和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为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好“八条禁令”和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精神,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各单位特别是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几年,系统内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暴露出我们在严格依法行政上,在执行政策规定上,在加强权力监督上,在为民服务意识上,在廉政自律上,在政风行风建设上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这就要求我们要时刻树立忧患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制度防线,充分认识国家局《八条禁令》、“五项制度”及省局“十条规定”、“六项制度”等规定在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持之以恒地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二是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当前,各单位要把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八条禁令”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安排时间,集中精力对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完善、提高,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教育,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扎实抓好“禁令”的贯彻落实,学习贯彻中要结合实际从制度建设入手,针对工作特点对重要岗位及工作人员制订有针对性地防范制度,并认真监督执行,要把省局关于纠风的《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与贯彻《八条禁令》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对顶风违纪,有令不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切实做好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各项工作。各单位要以“八条禁令”和“五项制度”的出台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充分认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的信心和决心;要巩固和扩大政风行风建设已取得的成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力促文明服务、文明执法,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各类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决不姑息;要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继续按照“分权、制衡、监督”的原则,完善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稳步开展。

OO七年四月十日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

不正之风的十条规定

 

一、系统内原则上不举行各类庆典活动;确需举行的,必须经省局批准。举行庆典应节俭、从简,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打招呼、拉赞助、搞摊派,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赠送的礼品。

二、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扩大罚款范围;严禁利用行政执法行为强行搭车收费。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印发书籍资料、提供咨询,一律实行无偿服务,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任何费用;提供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应由管理相对人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四、公开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使用除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税务发票之外的其他票据,否则,管理相对人有权拒交。

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由企业参加的考察、培训、会展等活动时,应本着自愿参加、合理收费的原则,不得强迫参与、超标准收费。

六、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文明、节俭、从简,不得借机敛财;不得有管理相对人参加,不得借用其车辆、收取礼金。

七、不得借用、占用管理相对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名义让管理相对人报销各种费用。

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参加管理相对人的奠基、剪彩等庆典活动;确需参加的,报上一级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派代表参加。

九、严禁各类协会、学会、报刊、网站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报刊征订、广告宣传、产品推销、编辑企业名录、通讯录及其他有偿服务。

十、公开各类执法权限的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公开各类事项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不得无故拖延、变相不作为。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