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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3 15:46 |
安发【2005】13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 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发【2005】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既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件非常敏感、非常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对严控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重要性的认识,把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严把关,率先垂范;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增加;市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政策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
财政供养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提高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和事业单位社会经济效益,根据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偏大和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的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总量的增加
(一)全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市两级审批,分级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变更经费管理形式,均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由省、市两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一支笔”审批。市其他部门和县(市、区)不得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
(二)从现在起,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有明确要求或下达编制外,全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总量不再增加。机关部门和财政补贴事业单位因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所需的机构和编制,在对现有机构编制进行整合的基础上,采取“减一增一”的办法解决,不得新开增加机构编制的口子,不得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违反规定增加领导职数。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增加机构和编制,也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严控制。
(三)严格把机关、事业单位的进人控制在编制定员以内。今后,除中、省要求的政策性安置外,各级党政群机关选调人员、招考录用人员和配备领导干部,均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不得超编制选调和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安置和调入工勤人员。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进人管理,凡超编和满编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选调和招考录用人员;空编的事业单位也要在清理规范其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重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新进人员,认真执行进人公开招考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的激励机制
(四)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部门预算+经费包干”和事业单位实行经费包干、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办法。对已试行部门预算、经费包干的行政机关,在编制定员内的人员增减,实施“减人不减经费、增人不增经费”的激励政策;对已实行经费包干、工资总额调控管理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的原则,补充所需工作人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
(五)对尚未实行部门预算+经费包干的机关部门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对尚未实行经费包干、工资总额调控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过渡性激励政策:一是对已经清理规范机构编制的空编事业单位,财政部门除按其实有在编人员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核编经费外,另将空缺员额经费的50%奖励给该单位,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减人不减经费”的激励办法;空缺员额的奖励和减少人员的经费,可用于在编人员的奖金和福利;二是对满编的事业单位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财政部门不核减其经费,减少人员的经费全额留作在编人员的奖金和福利。三是超编的事业单位都要在3年内把实有人员精简调整到编制定员以内,或将超编的财政供养人员转为经费自理人员,在精减调整期间财政部门要逐年按比例核减超编人员经费,3年期满后财政部门不再核拨超编人员经费。
(六)清理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临时人员。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借调和聘用临时人员,已经借调或聘用的临时人员,务必在2005年底前清退完毕。空编的财政补贴事业单位为完成阶段性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应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分别申报用人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后及时终止聘用关系。今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借调和聘用的临时人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均不得在财政核拨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
三、建立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长效机制
(七)明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调控目标。省级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财力状况,制定和实施全省财政供养在编人员总量调控规划。通过推进机构改革和实施激励政策,力争用3-5年时间,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在职人员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降低到全国平均水平。
(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规范党政机构设置、解决分工重叠问题、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的改革路子。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更好地发挥市县的积极性。精简和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等问题。
(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根据乡镇职能转变的实际,进一步精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今后5年内,乡镇的机构和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县(市、区)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和编制,也不得突破现有规模。制定人员分流的优惠政策,优化基层干部队伍,盘活乡镇人才资源,切实减轻财政和农民的负担。
(十)清理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对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规范,坚决撤并一些无法履行职能或职能萎缩、没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或长期不开展工作、不具备法人资格和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精减一些工作任务长期不饱满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将具备企业化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事业单位擅自扩大职责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纠正。
(十一)积极稳妥地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意见,积极稳妥地整体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的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引导、激励、促进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具备经费自理条件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与财政脱钩。
四、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每年对省级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各市、县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政策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方针政策的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的情况;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人员经费使用的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有效途径。
(十三)坚决制止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工作。除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外,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得通过部门文件或领导讲话对下级的机构编制提出要求。
(十四)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规问题通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开展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和先调进人员后补办手续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并要限期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重大违规问题的纠正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告。
(十五)各级要把执行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政策的情况列入年度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单位目标责任督查考评的范围。在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方面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先进集体;负有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的个人,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或先进工作者。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组织人事纪律,杜绝乱开口子,制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十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精神。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落实科学观的高度,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健康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宣传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确保省委、省政府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的稳定。
(十七)全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要严把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关,严格控制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的议题,减少研究机构编制的会议。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每年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增减平衡的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调整机构编制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报文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并形成内容详实的论证报告,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行文上报,否则编制部门可不予受理。
(十八)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是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或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员、公开考试考核和调动、录用人员的有关手续,审技工资总额和新进人员工资标准;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核拨人员经费,并办理新进人员工资发放手续。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事,不得各自为政。对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造成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违规增加,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进行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主办人员的违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