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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09:3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卫生执法检查、稽查工作,规范卫生执法检查、稽查行为,根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范围内开展卫生执法检查、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执法检查、稽查,应遵守合法、公正、高效、公开的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执法检查、稽查工作。县区卫生局主管行政区域内的卫生执法检查、稽查工作。
第五条 卫生执法检查是为了了解卫生执法执行机构开展执法监督情况,主要包括日常卫生执法监制、专项卫生执法监制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第六条 卫生执法检查由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组织。
(一)卫生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每必须组织2至3次执法检查活动。
(二)每次执法检查前要对参加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市卫生局卫生执法检查的程序是:
(一)听取县区卫生局执法情况汇报。
(二)深入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单位检查,现场发现问题,责成县区卫生局及卫生监制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或跨县区违法案件责成市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
(三)组织座谈。
(四)向县区卫生局反馈检查结果。
第八条 卫生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必须穿戴卫生监督制服,出示省卫生厅签发的监督员证件。无卫生监督员证件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执法检查活动。
第九条 卫生执法检查过程中,应有县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随同,以便现场对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局在卫生执法检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充分肯定成绩,剖析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市卫生局将每次执法检查结果在全市卫生系统通报,并抄送县区人民政府。对日常卫生执法和专项卫生执法工作不力、存在突出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一定后果的县区,建议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稽查
第十一条 卫生执法稽查是纠正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不作为或有不正当行为的主要手段。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负责对本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县区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县区卫生执法工作进行稽查。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是市、县区卫生局确定的持有卫生执法证件、卫生监督员证件和卫生执法稽查证件的执法人员。卫生执法稽查证件由市、县区卫生局分别制作发放。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的权利:
(一)要求被稽查单位、部门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二)稽查时发现有明显错误,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错误。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的义务: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二)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宴请,不得接受财物或其他形式的礼品或馈赠。
(三)如因稽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稽查工作内容是:
(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完成情况。
(二)上级布置、交办的事项处置及完成情况。
(三)卫生监督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越权查处、滥用职权的情况。
(四)突发事件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六)执法过错的有关情况。
(七)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现场监督监测情况。
(八)监督文书规范执法符合率及文书情况。
(九)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十)监督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
(十一)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十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衣帽不整,吃、拿、卡、要情况。
(十三)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程序:
(一)稽查人员在执法稽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出示相关证件。
(二)在检查、调查时,应制作相应笔录,调放有效证件,听取被检查、调查的执法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主见。
(三)稽查结束后,应及时整理调查材料,提出稽查结论,并书面上报县级卫生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查人员应向被稽查的监督机构发出整改建议或纠正错误建议书,并抄报同级卫生局。
(一)工作计划 。
(二)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中违反程序, 发生错误的。
(三)监督抽查及检验不规范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违反办事程序、工作制度的。
(五)卫生监督员未遵守行为规范的。
(六)信访、举报投诉未予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七)突发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当的。
市卫生局根据市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报告,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通知县区及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稽查人员暂扣卫生监督人员执法证件和监督证件,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卫生局报告,再由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卫生厅报告。
(一)执法过程中衣帽不整的;
(二)卫生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三)执法过程中接受被监督单位晏请的;
(四)执法过程中要求不严,吃、拿、卡、要,已经查实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市卫生局根据报告,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卫生监督员资格的处理,并责成县区卫生局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查处。
第二十条 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书面改进建议,纠正错误建议书或受到通报批评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监督机构和同级卫生局。拒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有权纠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