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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卫生局工作规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09: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切实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赋予的各项任务,努力把市卫生局建设成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职能部门,参照《陕西省卫生厅工作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卫生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执政、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廉洁、勤政高效的机关。
  第三条 市卫生局要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的决定和指示,保障政令畅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克尽职守,团结协作,求真务实,讲究实效;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体察民意,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局长出差(休假)期间,可指定一位局领导代行其职责。其他局领导出差(休假),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局政办科科长协助局领导负责处理卫生局日常工作。
  第七条 局机关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副科长(副主任)协助科长(主任)工作。科长(主任)出差、休假期间,由副科长(副主任)负责本科室工作。正、副科长(主任)同时出差期间,须在科室内部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科室工作。工作人员按岗位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为保证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及时研究处理应急工作,要保证至少一名局领导在机关负责工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卫生局的决策按事项要求分别由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科室决定。
  第十条 卫生局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一条 卫生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全市卫生工作计划、中长远发展规划、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部门预算、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行业准入等重要决策,由主管科室草拟,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提请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有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事先提出建议、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其中,涉及其它科室的应事先会商;涉及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到各县区的,应事先征求各县区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涉及基础性、战略性的,应经专家研究、咨询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分析。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市卫生局及科室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草拟,经局政办科初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上报。主办科室协助市政府做好条款的修订、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八条 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社会、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局机关实行公开办事和服务承诺制。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卫生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等都要公开。凡能够承诺的事项都要向社会承诺,并纳入政务公开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卫生局及内设机构主要职能、局机关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和办事制度、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结果,监督部门和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卫生局职责范围内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事项由科室提供,局政办科审核,必要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局政办科负责对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机关行政效能进行监督监察,并接受群众投诉。
  第二十二条 公开事项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安康市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宣传。卫生局的公文,凡不涉密的,应及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科室要认真做好公开事项的公众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许可事项由相关科室分别受理,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热情提供服务,保证许可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及时性。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生局及各科室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系统内部监督。认真听取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卫生工作的监督、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科室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群众来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卫生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科室会议和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主持,局党委成员参加,局政办科科长列席。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所讨论的议题。局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决定;
  (二)审定向市委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研究局机关和市直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四)审议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五)审议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审议通过局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局党委成员的重要讲话;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选拔任用、调配及管理问题;
  (八)研究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问题;
  (九)研究纪律检查和行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审议市直单位党委(支部)提请研究的有关问题;
  (十一)审议以局党委名义进行的各类表彰;
  (十二)研究需要局党委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党委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参加。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卫生厅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审议受市政府委托起草的重要性文件和市卫生局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全市卫生事业长远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部署全局和局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决定以卫生局名义表彰、奖励事项;
  (六)通报局内外重要情况;
  (七)其他需要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主管所议事项的副局长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相关局领导、政办科科长、有关科室和相关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并决定有关卫生行政许可事项;
  (四)协调局机关科室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科室工作调研及专题情况汇报;
  (六)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科室会议由科长(主任)主持,科室全体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及局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要求,研究科室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二)研究安排本科室工作,检查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和执行情况;
  (三)研究审批有关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等;
  (四)考核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其他需要科室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局职工大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局政办科组织,局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部署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安排机关工作,通报重大事项等有关情况;
  (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述职,征求并听取干部职工对局机关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涉及职工利益和其他需要全局职工知情的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局政办科科长受局领导委托,可召集科室负责人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提出,或由各科室提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出,交局政办科统一汇总,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局政办科(或主要参会科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会议纪要由政办科负责整理,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参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三十六条 局党委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贯彻执行,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第三十七条 卫生局及各科室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第八章 宣传工作与信息发布

 

  第三十八条 局政办科负责机关宣传、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科室在新闻媒体刊(播)发稿件,须报局领导审定。未经局领导同意,科室不得以卫生局的名义在新闻媒体发布告知性公文。
  第三十九条 以卫生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组织的重大活动,由相关业务科室和政办科共同做好宣传策划报道工作。需要新闻单位报道的,一般应事先拟定新闻通稿,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新闻单位来局采访,应先到政办科联系,经审查同意后,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接待。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需要采访领导的,由政办科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科室提供素材,并组织安排。
  第四十一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凡涉及重要卫生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政策性、典型性、经验性、问题性以及工作研究等信息应及时报送,由政办科负责编辑印发。
  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医疗安全事故、重要卫生工作情况等紧急信息,采用《送阅件》形式报送。《送阅件》由相关科室拟稿,局长或其他局领导签发。

 

第九章 公文审批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局收到的各类公文,均由局政办科统一受理登记,提出拟办建议后送相关领导阅批。各县区、各单位不得将文件直接送领导。
  第四十三条 卫生局报送上级机关的报告、意见、请示和发布的决定、公告,由局长签发。局长离安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局领导审签后的公文,未经签发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修改。
  第四十四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安康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严把公文质量关,做到公文内容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格式规范,文字精炼。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能用电话办理的事项,尽量不用行文;能用信函格式行文的,尽量不用文件格式。要加快电子政务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五条 阅批公文时,阅批人应签署本人姓名及阅批时间。对一般告知性公文,阅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协商或请示事项的公文要有明确意见。
  第四十六条 局政办科负责并专人管理市卫生局印章。
  第四十七条 公文使用局印章按公文处理办法执行。其他事宜需使用局或局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科室负责人批准;局长外出无法审批又属急办事项的,由主管局领导代签。使用科室印章,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卫生局全体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卫生、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做学习型、服务型、落实型机关的表率。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考察、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基层,可安排科室和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或主要经办人随行,不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条 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科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颁奖、剪彩、典礼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卫生局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卫生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科室代表卫生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主管局领导同意。
  第五十三条 卫生局工作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工作任务,要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四条 局领导出差要严格执行市政府颁发的请销假制度。副局长出差应报局长同意;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科级以下人员出差,由科室负责人安排。出差外省的,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局领导出差,由随行人员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告知局政办科,由局政办科通报其他局领导及有关科室。

 

第十一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是机关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局政办科负责机关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坚持归口办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督查内容,按业务分工,由有关科室、直属单位承办。
  第五十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拟办:对要督查的事项,由局政办科提出拟办意见,明确督查内容、主办单位、督办方式、办结时间和要求,由局领导审批。
  (二)督促办理:立项批准后,政办科及时将督查事项处理单送达承办单位,并按照办结时限做好催办工作。
  (三)反馈审核:对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办理的事项,由局政办科提出主办和协办科室,明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个别特别重要、机密性强、时间要求紧又不宜转办的事项,由政办科根据局领导指示直接办理。承办科室或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办理完毕,由政办科将办结报告(意见)报送局领导阅批。对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须重办。
  (四)办结归档:督查结果如需要以局名义行文回复的,由有关科室按行文程序办理。督查事项的办结材料由政办科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