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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0:24 |
第一条 为维护公证行业的社会信誉,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公证执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公证机构是指全市各公证处。
第三条 全市各公证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行业公约,共同维护正常的公证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整体利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全市公证机构之间应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相互尊重,同业共助,共谋发展。在法规、规则许可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
第五条 公证机构之间因执业活动发生争端,协商解决不了,依据本公约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下列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对本处做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和社会舆论。
2、对本处与其他公证机构进行业务比较和信息评价,贬低同行,招揽业务。
3、以给付协办费、回扣等形式招揽公证业务。
4、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排斥同行,进行业务垄断 。
5、任意降低公证业务收费,压价竞争。
6、陕司发[2001]63号文件规定禁止的行为。
7、其他违反规定、规则,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宣传自身业务活动,在办公场所悬挂、张贴公证机构标志和其他宣传品。
2、对某些实际不能按标准收费的特殊公证事项降幅收费或依照规定程序减免公证收费的,必须附相关材料。
3、因批准的公证业务辖区出现交叉或重叠,在同一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的。对两个以上公证机构均享有管辖权的公证事项,先受理的公证机构优先办理,后介入的公证机构负有不得抢揽办理公证业务的义务。同时介入的,在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有关公证机构协商办理。
4、对新创、首办公证事项或新拓展业务领域的公证处,给予新创、首办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一定期限、一定领域的独占业务承办权。
第八条 公证机构违反本公约之规定,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开道歉。向受侵害一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
2、接受公告谴责。可以用公告形式对进行不正当竞争公证机构进行谴责。
3、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办理业务的收费额的两倍。
4、承担因违反本公约调查处理该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全市各公证机构如发现其他公证机构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可向市司法局或省公证员协会安康联络组反映,同时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条 本自律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自律公约由市司法局和省公证员协会安康联络组负责解释,并对执行予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