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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0:37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发[2004]9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确保我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在同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纪检组)、监察局(监察室)组织实施,市、县(区)党风室要做好业务协调,承担工作联络、督促检查、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其他相关业务工作。

  第三条 警示训诫对象由各级纪委、监察局有关业务室、部门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提出,并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报送审核,签发《警示训诫通知书》。
市、县区纪委监察局提出警示训诫的,按照下列要求分别提出:
  1、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由党风室提出。
  2、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由案件检查室提出。
  3、对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给予警示训诫的,由有关业务室或审理室提出。
  4、群众有举报反映以及信访初查中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由信访室提出。
  5、纠风工作及投资环境治理中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由纠风室提出。
  6、执法监察及效能监察中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由执法监察室提出。
  7、对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警示训诫的确定,由干部室(纪检干部监督室)提出。
  8、其他需要警示训诫的对象由有关业务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第四条 对警示训诫对象类别的确定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确定。

  第五条 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具备不予处分情节,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由有关业务室提出并经审理室严格把关后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必须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组织程序进行。在警示训诫中,要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一些带有倾向性的、典型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批评,达到警示个人,教育群体的目的。
具体要把握好五个环节:
  1、制定谈话方案。由提出警示训诫的有关部门和业务室就被谈话对象的主要错误事实及整改要求等内容列出谈话提纲,于谈话前提交主谈人。
  2、确定警示训诫谈话人员。谈话至少由2名以上人员进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警示训诫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部门纪检组(纪委)按《实施办法》规定确定实施谈话人员。
  3、通知谈话对象。由提出警示训诫的部门或业务室向警示训诫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发送《警示训诫通知书》,并按照警示训诫类型,同时抄送同级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部门。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督促警示训诫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到达谈话地点。
  4、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谈话人要严肃指出警示训诫对象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帮助分析查找原因,认真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提出警示训诫的部门或业务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警示训诫谈话登记表》。
  5、写出书面报告。警示训诫对象本人在撰写报告时,要对个人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剖析,认真查找根源,并承诺今后不再重犯类似的错误,整改措施具体到位,于谈话结束后一周内将书面报告交警示训诫执行机关或有关业务室。
  6、按期组织回访。警示训诫对象限改期满后,实施警示训诫机关要根据本人申请,组织人员到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单位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应予以解除警示训诫的,应报请批准作出警示训诫机关作出组织结论,并填写《解除警示训诫通知书》,按原《警示训诫通知书》的发送范围及时送达。对于警示训诫对象敷衍应付、不思悔改的,要按照问题性质的严重情况,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消极对抗、影响恶劣的,必须按照党政纪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警示训诫的资料(审批表、通知书、谈话方案、登记表、谈话记录、整改报告及检查、回访情况等有关材料)由具体实施警示训诫的部门和有关业务室整理后统一交同级纪委党风室存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