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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0:44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健康深入发展,按照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通过运用强制教育的手段,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动态监督、强制教育和纠错,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保护党员干部,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积极性,努力构筑反腐倡廉新的防线。

  第三条 警示训诫的适用对象范围为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员干部。
  上述机关、单位的非党员干部可参照实行。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着重建立三项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改正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是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受理其他有关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责令纠错立足于最大限度地挽救已经违纪但可以通过责令纠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党员干部,是对轻微违纪违规人员强制纠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错误情节较重,已构成严重违纪的,不属于责令纠错范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
  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2、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4、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6、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有不正之风问题的;
  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8、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勉督导: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2、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3、在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4、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5、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6、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8、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令纠错:
  1、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
  3、所属地区、部门或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或者整改不力的;
  4、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的;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损害群众利益或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6、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率高于三分之一,且有不廉洁行为的;
  7、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经初核或者了解,其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8、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9、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中涉及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明显过错,需要责令纠错的;
  10、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八条 警示训诫的工作程序。
  (一)警示提醒的程序。主要运用提醒谈话的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1、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通知书。
  2、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
  3、警示提醒谈话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的谈话内容作出记录。
  4、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了解群众反映属实的有关问题是否得到纠正。
  5、建立警示提醒文书档案,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机关存档。
  (二)诫勉督导的程序。主要运用诫勉谈话、监督勉励等形式,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内容,督促其正视问题、改进工作。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通知书。
  2、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引导、告诫、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诫勉督导对象应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和承诺,提出整改的措施。
  3、诫勉督导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对督察引导、勉励帮助的内容作出记录。
  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诫勉督导对象要进行跟踪督查,适时回访,及时了解单位整改以及党员干部的思想变化、工作表现情况。
  5、建立诫勉督导文书档案,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机关保存。
  (三)责令纠错的程序。主要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纠正。
  1、向纠错对象发出通知或监察建议书。通知书同时抄送纠错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2、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纠错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危害、剖析错误根源、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等。
  3、责令纠错谈话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做好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4、纠错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责令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作出责令纠错的纪检监察机关。
  5、责令纠错限改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不超过6个月。限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调查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责令纠错。
  6、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纠错对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纠错对象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
  7、限改期满,纠错对象应将整改纠错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责令纠错。
  8、纪检监察机关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责令纠错申请后,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责令纠错,决定情况抄送纠错对象所在党政组织、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9、责令纠错对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拒不接受责令纠错或延期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给予纪律处分,或由纪检监察机关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10、建立责令纠错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警示训诫工作的实施。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配合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一)警示提醒。市、县区由同级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决定,相关室负责实施。乡镇由纪委书记决定并实施。
  市、县区直属部门和单位,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党组(党委)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
对于警示提醒对象属于部门或下一级党政负责人的,可根据分工,提请党委、政府领导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提醒,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二)诫勉督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调查初核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督导的,由书记(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对于诫勉督导对象属于部门或下一级党政负责人的,可根据分工,提请党委、政府领导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督导,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三)责令纠错。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初核的基础上,认为对当事人确需责令纠错的,由相关室提出建议,经纪委常委会或书记(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定专人组织实施。
  对于责令纠错对象属于部门或下一级党政负责人的,可根据分工,提请党委、政府领导对当事人进行责令纠错,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康市纪委、安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