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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  市监察局重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购置小汽车有关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0:52  
 

日前,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超标准购车,中共安康市纪委、安康市监察局对车辆取消控购后单位购置小汽车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规定小轿配备标准。厅级单位可配备2 .2排量以下、2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县处级单位可配备2 .0排量以下、20万元以内的国产车;科级以下(含科级)单位可配备1 .8排量以下、15万元以内的国产车。

    二是实行购车备案制度。全市副县级以上单位今后凡需购买小汽车的,在车辆编制范围内,先由购车单位提出申请,在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于购车前七个工作日,连同《安康市购买小汽车备案表》报市纪委备案。购买申请必须写明拟购车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购买小汽车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负责监管。

    三是严格执行纪律。需要正常购买小汽车的,必须严格按照配车标准,履行有关手续。凡是拖欠工资的县区、乡镇,不得用财政资金购买小汽车;凡未经备案同意,违规购买小汽车的,一经查出,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四条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处理,对违规购置的小轿车予以收缴,并根据情节,给予有关领导及责任者党内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以及挤占生产资金、项目资金等专项资金购买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纪委报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