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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00 |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述职述廉的对象
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述职述廉的内容
1、领导干部述职的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干部述职的内容为: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2)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3)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4)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5)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治理情况,组织干部群众学习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的情况,系统或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查处情况。
(7)落实《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情况。
(8)政务公开的情况。
(9)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
(10)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领导干部述职内容按照职责分工的不同应有所区别,正职应着重讲抓全盘、负总责及监督检查的情况;班子其它成员应着重讲按照分工抓落实的情况。
2、领导干部述廉的内容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的要求,领导干部述廉的内容为:
(1)本人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2)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3)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的情况。
(4)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
(5)本人参与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的办理情况。
(6)本人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的情况。
(7)本人或配偶、子女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
(8)本人及配偶、子女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及上交登记情况。
(9)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的方式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由市(县区)党风廉
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派出考核组进行监督检查。
2、县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述职述廉在本县区、乡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会上进行。县区、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述职述廉在县区、乡镇党委全委会、政府全体会议上进行。县区和乡镇人大、政协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在本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
3、市(县区)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一律在本部门(单位)落实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会上进行。
4、报告会上需对领导班子全体成员进行无记名民意测评。
5、考核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意见表等途径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评议意见。
四、述职述廉内容的公示
1、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内容应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年底前在本县区、乡镇(部门或单位)政务公开栏内公示,有条件的还要在电子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时应同时公布市(县区)廉政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公示结束后,由本县区、乡镇(部门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将公示材料于次年二月底前报上一级纪委、监察局。
五、对群众评议情况的反馈与处理:
1、市、县区纪委分别负责收集群众对县区(市直部门)、乡镇(县区直部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示的反馈,对举报内容加以核实,并结合群众评议情况形成书面综合材料。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同级党委,一份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一份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2、对领导干部在民意测评中“一般”或“差”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在群众评议中及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后群众反映所述内容不实,经查确有失职或不廉洁行为但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分别由市、县区纪委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在10日内写出自我剖析和书面整改材料。
3、对在群众评议中和述职述廉报告公示后群众反映所述内容不实,经查确有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拒不接受组织诫勉以及整改不力的,或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又发生新的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七、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试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八、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