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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04  
 

 

各县(区)党委、政府、纪委,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关系到民主与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健康推进,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同样关系到全市的投资环境和“绿色安康战略”目标的实现。“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威信和良好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都非常重视,并始终如一地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效缓解“执行难”起到了极大地推动作用。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经市委同意,现对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干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把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列入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及个人,由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查处的重点是: (一)为保护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制定违反法律政策的文件或规定,或者对具体案件制作函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二)为维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滥用权力,非法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三)对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或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司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主管部门指示下属企业利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悬空债务”,或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转移、隐匿企业财产,对抗执行的;(五)负有法定协助执法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置之不理或人为设置障碍,致使执行工作受阻,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六)党员、干部煽动群众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违法违纪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以上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市县区政法委、综治办要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支持力度。政法委要充分发挥领导、管理、协调职能,支持人民法院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各级综治部门要把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范围,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
   三、全市各级政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人民法院要敢于碰硬,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要严格执行程序,依法公开、公正、文明、规范执行,加强与各级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应与公安机关110建立联动机制,公安部门在接到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抗法事件的报案后,应当组织警力协助、配合,迅速依法处置,对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员,公安拘留所应依法收押;对有关人员妨碍执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依法提起公诉。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就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意识,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党员干部必须遵守三项纪律:(一)被执行人是党员干部的与其他被执行人一样,没有任何特权,要无条件地带头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积极履行被法院予以拘留、罚款者,由人民法院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供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干部参考;(二)党员干部不得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一经发现,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三)党员干部不得为被执行人说情。

 

 

                    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康市委政法委员会
                                        安 康 市 监 察局
                                        20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