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08 |
各县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党政纪案件的初核(查)、立案和处分的权限,中央、中央纪委、监察部过去相继作过一系列明确规定,但我市各县区在执行中不尽统一,为改变这一状况,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明确责任,现重申如下:
一、党纪案件
1、发现科级党员干部(包括县区委委员、纪委委员)有违犯党纪的,由县区纪委直接进行初步核实。
2、对科级干部的立案由纪委常委会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县区委意见。征求意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征求县区委常委会集体意见,也可以是征求县区委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纪委经认真研究,认为确需立案,可独立作出立案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纪委。
3、对科级干部的县区委委员、纪委委员的立案,报请县区委批准。科级纪委常委的立案由市纪委批准。
4、给予科级党员干部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纪委常委会决定;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报县区委批准。
二、政纪案件
1、发现科级干部有违犯政纪的,由县区监察局直接进行初步审查。
2、对科级干部的立案,由县区监察局决定。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县区人民政府与县区监察局意见不一致的,由市监察局决定。
3、给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人大选举的政府负责人行政降级以下(含降级)处分的,县区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区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由县区监察局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分建议。
4、给予不属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人大选举的政府负责人的科级干部降级以下(含降级)行政处分的,由县区监察局决定;需要给予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局下达处分决定。
5、对县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人员,县区监察局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含撤职)的行政处分。
20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