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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试点工作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13  
 

  

  根据省、市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警示训诫防线的要求,现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立警示训诫防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省市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挽救教育干部的预警机制,保护大多数干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
    二、基本目的
    改进和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新途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健康深入开展。
    本着“保护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原则,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同志,立足于教育帮助,团结大多数,惩处和孤立极少数腐败分子。
    三、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由试点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试点县乡镇、部门纪委(纪检组)开展警示训诫工作,要在县纪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市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开展试点工作。
    四、警示训诫的对象
    警示训诫的对象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
    2、经查证有较轻违纪违规事实的;
    3、介于可处分可不处分之间,有从轻处理或免于处分情节的;
    4、在试点工作中,发现其它需要进行警示训诫情形的。
    五、方法和手段
    警示训诫一般通过诫勉谈话、监督改正进行,同时也可辅以调整工作岗位、离职学习、停职检查等手段。
    六、步骤和程序
   (一)对党员干部进行建立警示训诫防线教育,使之明确目的意义、方式方法,积极支持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
   (二)试点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学习试点方案,统一思想认识,掌握试点方法步骤。
   (三)确定警示训诫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原则,试点县各级纪委(纪检组)和有关业务室按规定条件提出警示训诫对象,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定。
    市纪委有关业务室按规定条件提出的警示训诫对象,经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四)组织实施。
    1.向警示训诫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
    2.确定专人进行警示训诫谈话。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2名以上人员进行。谈话前应填写警示训诫谈话登记表,列出谈话提纲。
    3.进行警示训诫谈话。指出存在错误,帮助分析查找原因、严肃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谈话要做好记录。
    4.警示训诫对象写出书面报告。将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今后不再犯类似错误的承诺、整改的措施等,于谈话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提交纪检监察机关。
    5.监督改正。由实施警示训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对警示训诫对象有管理权限的党政组织指定专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了解整改情况,被警示训诫对象应主动接受监督并及时汇报。
    对经警示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者,按程序做出组织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五)整理警示训诫材料。警示训诫的有关资料统一由纪委党风室存档备查。
    七、时间安排
    本次试点大体为半年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月底前,试点县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安排试点工作。
   (二)实施阶段。5月至12月份。开展试点工作。试点中要注意积累资料,并随时与市纪委党风室沟通情况。
   (三)总结阶段。12月下旬。总结试点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市纪委监察局。
   七、几点要求
   (一)警示训诫是严肃的组织行为,操作中要注意执行政策、讲究实际效果。要以“治病救人”为立足点,以纠正错误、挽救干部为目的,真心诚意帮助警示训诫对象改正错误,热忱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不能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谈话混为一谈,要注意防止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损害警示训诫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要注意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发生。
   (三)试点中要勇于创新,积极探索,重视制度建设,注意形成机制,防止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