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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21 |
各县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厅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陕纪办发[200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备案管理工作是从2002年开始实行的,为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根据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认真执行厉行节约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新建装修办公用房和小汽车配备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各单位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标准为:厅级单位2.2排量以下、27万元以内;县处级单位2.0排量以下、22万元以内;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1.8排量以下、15万元以内。
二、严格备案程序
各级各部门购买配备小汽车,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纪委备案。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凡需购买小汽车的单位,在车辆编制内,由购车单位向纪委提出申请,写明现有车辆数量、车辆编制状况、购车理由、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内容,并填写《安康市购买小汽车备案表》(一式两份),经有关领导审核签注意见后,于购车前七个工作日报纪委备案。
2、各县区副县级以上单位(含高配单位)购买小汽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县区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市纪委备案。
3、市直各部门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购买小汽车,须经购车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市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纪委备案。
4、各县区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购买小汽车由各县区纪委负责备案监管,市直科级及其以下单位购买小汽车由市直部门纪委(纪检组)负责备案监管。
三、严格执行纪律
1、各级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的小汽车,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确需报废更新的,要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方可申请更换。
2、需要购买或更换小汽车的,必须严格按照配车标准履行有关手续。对未经备案擅自购买车辆或超过备案标准购置车辆的,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对违规购置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对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个不许”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给予警示训诫或纪律处分。
3、根据省纪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2004年(含2004年)以来各级各部门新购的超标车辆,要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坚决予以清理,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不到位的,市纪委将予以收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车辆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纪委报告。
附:《安康市购买小汽车备案表》。
中共安康市纪委办公室
2005年6月27日
关于厅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主送(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不得乘坐超标小轿车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标准》的通知(陕办发〔2002〕30号)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现对厅级主要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区)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纪委书记,省委各部门正厅级领导干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厅局长、党组(委)书记,各人民团体厅级主要负责人,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实行备案制度。
2、备案对象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要事先向省纪委、监察厅备案,配车标准按陕办发〔2002〕30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未履行备案手续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财政部门不得予以拨款或核销,公安部门不得办理新车入户手续。
4、各市(区)委、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下属单位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执行陕办发〔2002〕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5、对继续违规购买超标小轿车的,除对违规车辆予以收缴外,对批准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的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
200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