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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24 |
安纪发[2005]8号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监察室,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贸委、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作如下安排:
一、成立市清理纠正工作小组
全市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张仁莲同志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何少华同志负责。清理纠正工作小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领导组成。
清理纠正工作小组组长:
钟庆明 市纪委副书记 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
石昌林 市纪委常委
上官卫国 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国勋 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组成。
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执法监察室负责。
二、清理纠正工作的范围和方法
这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投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
清理纠正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本人自查自纠、分级清理、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督促、纪检监察机关审查的方法进行。清理纠正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教育。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学习《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要做到学习教育不留死角。要充分认识清理纠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清理纠正的范围、方法以及清理纠正的时限,认真做好清理纠正工作。
(二)自查自纠。凡属清理范围内的投资入股煤矿人员,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要按照要求,主动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并于2005年9月22日之前撤出投资,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撤出资金的证明。
(三)检查督促。在有关单位清理纠正和个人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成检查组深入煤矿企业等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推动清理纠正工作有效进行,按期完成任务。
(四)总结上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务必于9月25日前将本单位清理纠正情况报当地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各县(区)于10月8日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报市清理纠正工作小组(市纪委党风室)。
三、几点要求
(一)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既是遏制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重要举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纠正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各县区对当前各类煤矿股权组成及份额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并对个人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审查力度,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又不主动自查自纠、逾期不如实登记并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煤矿企业不认真清理纠正,或有意包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中共安康市纪律检查委员 安康市监察局
安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