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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4 11:4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果,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省纪委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是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大量存在的轻微违纪问题,真正使信访举报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要求;有利于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惩处极少数,扩大办案工作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正确把握办案政治方向,更好地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有利于超前防范和监督,始终掌握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权。
2、把握关键环节。一要把握政策界限。对各类案件线索是否适用警示训诫的情况,必须认真排查分析,严格审核把关。要摆正查办案件与警示训诫的关系,在分清问题轻重与性质的基础上,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轻微性”的一般违纪行为予以警示训诫;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要严格执行警示训诫的审批程序,既要坚决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弱化办案的倾向发生,又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的思想教育混为一谈,随意扩大范围,丧失权威性。二要区别情况对待。在查办案件中运用警示提醒手段的,主要集中在线索的甄别筛选和初核(初查)环节,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举报线索比较模糊、无法查证或经过查证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党员干部;在查办案件中运用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手段的,主要集中在案件初核(初查)和立案调查环节,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经过查证有违纪事实但不够立案标准或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党员干部。三要注重监督整改。要坚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灵活方式方法,加强监督整改,增强工作实效。
3、明确主要目标。通过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真正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提高执纪办案的质量和水平,增强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和公信度。
二、方法步骤
1、加强线索的收集管理和甄别筛选。按照《安康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程序规定》,建立案件线索定期排查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对各方面的线索进行集中排查,做好分类登记,加快分流转办。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认真进行筛选分析,把握政策界限,确定是否进入初核(初查)程序。对不需要进入初核(初查)的一般性线索,承办室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提出警示提醒意见,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警示训诫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在初核(初查)环节中准确运用警示训诫手段。经过初核(初查),对反映失实的,要及时澄清是非,对有必要告诫防范的,承办室在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应遵照警示训诫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有轻微违纪行为但不够立案标准的,承办室应视其情节,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按程序提请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其中责令纠错的意见,一般应在上述程序审定之前送审理室审理。
3、在立案案件中通盘考虑处理意见。对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轻微违纪的其他涉案人员,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承办室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对立案调查案件中经审理后免于纪律处分的,承办室也应视其具体情况,提出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意见。凡立案案件中承办室提出的警示训诫意见,应连同其他处理意见一并送审理室审理,按程序提请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
4、灵活办案过程中实施警示训诫的方式方法。根据需要,既可以在线索甄别筛选的环节中实施,也可以在初核(初查)的环节中实施;既可以在案件查办的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案件查结后实施;既可以分散组织实施,也可以集中组织实施(主要针对有共性问题的对象);既可以用口头谈话的形式实施,也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包括有关通知书、函询、纪检监察建议书等)实施。
5、结合办案实际确定实施警示训诫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警示训诫对象涉及问题的具体情况,坚持分级负责实施。属于同级监督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一般应协调当事人上级党政分管领导负责实施,根据需要也可协调当事人上级党政主要领导实施;属于同级监督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委局相关领导负责实施,根据需要也可协调当事人上级党政分管领导实施。属下级监督管理的对象,一般由提出意见的业务室负责人实施,也可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实施。
6、坚持跟踪回访,做到有始有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组织实施警示训诫的各主体单位,要落实帮教责任,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警示训诫对象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加强督促整改,定期汇总情况,按时做出结论。
7、强化警示训诫结果的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8、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实施警示训诫措施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定期向警示训诫牵头业务室报送备案,做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在案件查办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要亲自上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协调信访、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党风等相关业务室共同抓好此项工作。各级办案人员要将警示训诫作为一项有效手段,与案件检查的相关手段有机结合,统筹谋划个案的办理。
2、抓好统计分析。坚持把采取警示训诫措施的案件纳入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统计。对经过初核予以诫勉督导或责令纠错的案件,要与初核案件并列统计,同时上报。案件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警示训诫措施实施的情况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寻找规律性,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预警信息。
3、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督查机制,对案件查办中开展警示训诫的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考评机制,要把办案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情况纳入查办案件的综合考评。建立奖惩机制,对案件查办工作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要求不严,在办案中违规使用警示训诫手段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