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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5 1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全面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建设“诚信安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备案企业)。
  第三条 市房管局负责对安康市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考评,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在年底进行,并将考评结果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市房管局开发建设科,由市房管局负责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章 考评方式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分为A、B、C三个等级。考评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考评结果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90分—70分(含70分)的为B级;70分以下的为C级,A级为诚信企业;B级为基本诚信企业;C级为不诚信企业。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考评一次,并通过“安康建设信息网”、“安康市住宅与房地产通讯”《安康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评优、资质升降级、承揽项目规模等方面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考评依据下列文书: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六)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市房管局开发建设科登记备案。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七条 考评加分项目及分值:
  (一)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 15分、10分、8分、4分;
  (二)所开发建设的开发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4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省、市、县级政府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获得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四)企业通过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等各项认证的,每通过一项加10分,且在没有被权威机构取消前每个考核年度都加分;
  (五)企业开拓外埠市场业绩良好,且在当地无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加5分;
  (六)企业具有自己的品牌或理念,经营管理特色鲜明的,加5分;
  (七)每年对企业销售对象进行社会问卷调查,得分按满分10分计入总分。
同一奖项只计最高加分。
  第八条 考评减分项目及分值:
  (一)下列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扣10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4、注册资本金不到位或虚报、抽逃出资的;
  5、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下列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扣8分:
  l、未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手续的;
  2、未按规划部门核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项目性质的;
  3、开发项目未经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4、未依法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预(销)售商品房的;
  5、未按规定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6、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7、未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
  8、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
  (三)下列不良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分:
  l、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等变更手续的,扣3分;
  2、开发企业资质年检被确定为限期整改、暂缓办理资质手续的,扣3分;
  3、未通过项目资本金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每项次扣3分;
  4、未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每项次扣3分;
  5、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配套设施不全的,每一项扣3分;
  6、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他配套设施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
  7、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注册等手续,提前开工建设的,每项次扣3分;
  8、经认定由于管理不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项次扣8分;
  9、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每项次扣3分;
  10、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1、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2、房屋销售中存在“缺斤短两”、一房多售、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内容等欺诈行为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3、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未按承诺进行保修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4、在物业管理移交时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等设施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5、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或者自行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扣5分。
  16、未按规定报审或不具备预(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或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或发布含有虚假、误导内容的广告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17、签订买卖合同未按规定明示有关法规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未实行“合同一价”制的,扣5分;
  18、不按合同约定为购房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或不及时提供权属登记资料,导致购房人不能按约定期限获得房产证的,扣2分;
  19、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扣2分;
  20、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扣3分;
  21、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他人的,扣5分;
  22、发生信访或投诉,不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敷衍塞责、无故拖延调查的,扣3分;
  23、收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的,扣5分;
  24、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扣8分;
  25、未按规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未签订《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扣5分;
  26、未按要求上报企业诚信信息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四)其它不良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分:
  l、企业因不良行为被其它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2、法定代表人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扣5分;
  3、由于企业原因引起消费者投诉(包括各类公开电话、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经管理部门核查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访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4、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
  5、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每发生一次扣2分。
  第九条 累计减分50分(含50分)以上的为C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