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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业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5 15:39  
 

 

  为规范我市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参照安市房发(2005)13号《安康城区物业管理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2005年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市辖区内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企业。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成立市物业企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物业企业的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物业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县房管局(所)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物业企业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备案。
  三、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本市辖区内物业企业,在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包括基本制度、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的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个方面。
  五、考核办法
  今年物业企业的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量化打分制,平时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并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将企业一年的优(劣)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根据规定在各企业考核分数的基础上加(扣)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平时考核
  每个季度对辖区的物业企业考核1次,全年对每个企业的平时考核最少不能少于2次。平时考核主要采取抽查、突出检查、现场调查的形式进行。根据检查的情况依据评分标准得出平时考核分数,作为年终换算分数的基础。
  (二)年终考核
  年终考核主要采取企业联评形式进行,联评会议由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各物业企业根据全年工作的情况,写出书面自查汇报,考评小组根据各企业的自查汇报组织各企业经理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后,由各企业互相打分,最后计算得出各物业企业的年终考核分数。
  (三)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年终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给企业直接加(减)分
  1、在本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企业加1至5分。
  ⑴企业获得省级表彰的,一次加5分,企业内有个人获得省级表彰的每人/次,给企业加3分。
  ⑵企业获得市级表彰的,一次加3分,企业内有个人获得市级表彰的每人/次,给企业加2分。
  ⑶企业为构建和谐小区,为业主做出具体实事,经核实后,加3分。
  ⑷企业在推行市场化进程中有重大举措的,加3分。
  2、在本年度内,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扣除1至5分。
  ⑴企业因违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受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4分;
  ⑵因企业责任被市级新闻媒体暴光披露的扣3分;
  ⑶因企业责任给业主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
  (4)主管部门督办事项不能及时完成的扣2分;
  (四)考核分数的计算:
  考核分数按平时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的比例得出全年考核分数后,再根据企业信用档案的记录在全年考核分数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最后得出全年企业的综合考评分数。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⑴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年终评优的依据,凡综合考评分数超过90分以上的企业,才能取得参加优秀企业评比的资格。
  ⑵对于综合考评分低于60分的企业,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⑶对于拒不参加考评的企业,来年将不对该企业进行资质年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