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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5 15:41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管理,提高全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创建安康市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根据《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评审标准》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示范住宅小区考评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初审,并组织考评验收。
第三条 达标考评申报的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应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物业接管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4、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5、上年度企业考核在95分以上;
6、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考评申报材料包括:
1、安康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达标申报表;
2、规划、建设批准文件、使用概况及财务状况;
3、物业管理总结报告;
4、业主委员会推荐材料;
5、小区无重大责任事故证明材料(业主委员会提供);
6、小区无重大投诉证明材料(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以上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第五条 考评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征询意见等方式,以打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分标准及评分细则执行安康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标准及评分细则,分值不得低于90分。
第六条 考评验收结束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对已达标的项目,提出拟授予“安康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并给予表彰。
第七条 考评工作每年一次。对已获得示范小区称号的项目,市房产管理局每年进行一次复验。
复验中,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标准、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将督促其整改,整改无效的,市房管局提出撤消称号意见。报市建设局批准撤消其称号。
第八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康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