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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5 15:52 |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区公有住房物业管理进程,加快建立公有住房社会化物业管理体制,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安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安康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成本价格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署发[1998]41号)和安康地区房改委员会议纪要第十三次(2004年6月4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培育、鼓励市本级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进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住房制度改革向个人出售的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凡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交纳物业管理基金,管理基金专项用于扶持奖励公有住房出售后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业管理基金的筹集,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从售房单位的成本价售房款中提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
第五条 安康市房地产业管理局是物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基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物业管理部门征收的物业管理基金必须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物业管理部门不得设立收入过度户,对不能在当日缴入财政专户的零星收入资金,可由物业基金主管部门集中后,于3日内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条 物业基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基金、财务预决算制度、项目检查验收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七条 物业管理基金的使用,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凡城区内有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的公有住房单位都可以享受物业管理基金奖励政策。
第八条 使用物业管理奖励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原售房单位不再负担物业管理费用。
2、具备相对独立的封闭小区,且住户不少于100户。
3、小区公共设施比较完备,有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4、与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签定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企业已履行管理职责。
5、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有效地开展工作,全体业主已按协议交纳了物业服务费。
第九条 审批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基金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看,具备奖励条件的,发给申请单位正式申报表,经物业管理基金的主管部门审定、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十条 物业基金奖励款必须用于改善小区环境,完善小区设施设备,补充小区投资不足。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应当依据小区建设投资额确定,一般按投入款项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励,但一个小区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的申报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得重复受奖补助。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物业管理基金挪作他用,财政、审计部门对物业管理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纪问题依据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