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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25 16:0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省政府《关于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16号)和安康市政府《关于安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0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筹措、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康市财政局是安康城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筹措管理工作。市建设(房管)部门协同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通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土地出让收益、市场运作盘活国有资产及社会捐助等形式多渠道筹集。
第五条 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财政安排资金实行市区共担。市级财政负责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区级财政负责筹措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增值收益余额全部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第七条 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应支付成本(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业务费)后净收益按7%比例提取,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八条 直管公房(含地产)拍卖、出让、租赁及商业开发收入,剔除财政核定的部门预算支出后的结余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价款,作为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条 社会各界自愿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安康城区廉租住房资金专户,汉滨区财政设立廉租住房资金分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专户,实行项目管理。市房管部门设立城区廉租住房资金支出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
第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区建设(房管)部门的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按项目、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由市建设(房管)部门根据每年保障规模和年度支出计划,分别按照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方式实施保障。
第十六条 实物配租,以每个项目为预算单位,严格按照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或收购的廉租住房成本价拨付。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贴,根据年度计划,按季度发放。
第十八条 租金核减,根据年度计划,按季度补助。
第十九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