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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7 11:00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优势资源开发,推动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精神,结合安康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重要性的认识
    (1)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我市开发优势资源,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在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发达地区和周边地区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在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十五”计划确定的 “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目标,其根本举措在于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借助“外力”发展安康。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开创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关键措施是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进行优化投资环境教育,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整顿和改善投资环境活动,使全市上下真正树立起大开放、大开发、大发展的思想观念;形成投资环境就是生产力,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开放意识;增强对外开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创造富有吸引力的良好投资环境。
    二、扩大外商投资领域,创造市场准入的良好条件
    (2)我市生物、矿产、水电和旅游四大优势资源全部对外开放,欢迎外商(国外和市外客商,下同)投资开发;并鼓励外商参与安康市江北综合开发、安康生物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商贸流通等第三产业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公路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加快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
    (3)鼓励国外客商依照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来我市投资开办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旅行社、商贸仓储企业等;鼓励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国外客商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除国家禁止的行业外,允许国外客商及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我市行业改造及开发建设。
    (4)对外商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放宽注册资本金限额。投资此类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暂时有困难的,只要申请人出具的验资报告证明有相当于申请注册资金30%以上的有形资产(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已投入到企业,登记机关即可按其申请的注册资本予以核准登记,其余尚未投入资本,在两年内补齐。
    (5)鼓励外商投资开发生物、矿产资源类的高科技项目,兴办科技创新型企业。外商以高新技术、驰名商标等拥有自主产权的无形资产作为资本向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其资本总额可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单独申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用技术(知识产权)抵兑20%以下的注册资本。鼓励外商创办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可以用全部资产投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三、加强政策支持,促进招商引资
    (6)凡在我市投资鼓励类优先发展产业,从现在开始到2010  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新办企业可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市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外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国外客商投资建设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和民航机场,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外投资者个人从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业的农林特产品收入,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技术,享受涉外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这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内外知名大企业集团来我市进行较大规模投资,从事国家鼓励类及我市优先发展产业开发的,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给予一定优惠。特别是对投资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建设。
    (7)外商并购国有企业,政策要帮助解决好企业历史债务、剥离非经营资产等问题,尽可能降低并购成本。国有企业在合资时,要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新组建的合资企业不承担原企业的历史债务,任何单位、不得以追溯债务为由干扰合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外国有企业和港澳中资机构对我市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兼并和资产重组,并能妥善安置职工,允许将国有企业资产整体无偿划拨。
    (8)积极鼓励外商以BOT、TOT及其他方式,参与建设和经营我市公路、桥梁、水利、能源、农业产业化以及城市公用设施和“三废”处理等基础建设项目。鼓励和支持市内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到股票市场的一板、二板上市,到境外资本市场发行企业债券、股票融通资金。
    (9)除国家政策性投资和捐赠资金外,凡非职务引进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由受益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属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到帐资金的1%给予奖励;属引进有偿无息资金,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到帐资金的5‰给予奖励;属引进有偿有息资金、利率与同期银行利率相同及以下,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到帐资金的3‰给予奖励;属引进“三来一补”加工项目,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履行合同金额的3——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在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或合同履行完毕时,一次性兑现给引进单位或个人。以上奖励范围均指投入我市鼓励类开发项目的资金。
    (10)鼓励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人才密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级人才来安创业或兼职,其所持有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可以作资本入股,所占比例可在国家规定入股比例上限的基础上提高20%;开发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或市场前景好的,可接投产后年利润的15%提取单位或个人奖金。对一些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急需人才,实行特殊的引进政策,创造其良好的生活工作条件。
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设立市本级对外开放奖励基金,重奖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突出贡献的有功之臣。
    四、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
    (11)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投资环境整治活动,坚决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清理和取消不合理的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和减少行政性审批、取消一批部门审批事项。对所有保留的行政收费和行政审批项目,向社会公布实行目录管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间、办事人员和办事结果,方便企业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外治安环境的整顿治理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规范,搞好对外窗口行业和重点城镇市容市貌的检查和改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
    (12)实行企业的行业管理归口一个部门或一级管理的办法,规范对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准层层插手,多头管理和检查。建立对企业检查的登记许可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管理和职务便利到企业强行搞推销、拉赞助、拉广告、搞有偿新闻。
    (13)提高涉企行政性收费的透明度。实行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许可证和投诉电话“五公开”,并由安康市招商局负责汇总成《安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实行目录管理和收费监督,方便企业办事。对有浮动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执行从低收费的规定。对不符合“五公开”和不纳入目录管理的任何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向市招商局举报。
    (14)凡外商投资办企业,征用、受让、承租我市土地的审查、审批手续,只要用地合法、权属清楚、资料齐全、费用结清,市土地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使用证需要上级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由市土管局负责跟踪催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15)供电、供水、消防、卫生、邮政、电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对外商和企业提出的用水、用电、通讯、消防、卫生许可等申请,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准手续。公共设施发生故障,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修复;凡因服务单位原因未及时排除故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企业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服务单位的责任。
    (16)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财产的诉前、诉中、诉讼保全案件,必须认真审查。在执行中确需采取冻结帐户、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性措施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慎重处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侵犯外商人身权、财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要从快审结,依法从重严惩。
    (17)公安机关要简化出入境管理程序,降低从事经营活动暂住人口管理收费标准,放开专业技术人才落户条件,整顿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哄抢、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招商项目的建设环境治理。
    五、加强对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18)调整充实安康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和办公机构。设立安康市招商局,与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套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协调组织改善投资环境工作;受理、协调解决外商投诉:负责实施外商投资项目“一站式”帮办服务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充实对外开放领导和工作机构。
    市招商局要建立“一站式”帮助外商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和投诉处理的高效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外商投诉事项所涉及单位,在受理或接受承办投诉事项后,必须限时办结。无故延误办理者,由市招商局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发出黄牌警告,并视其情况追究该承办单位领导和办事人员责任。
    六、认真搞好投资环境监督和责任追究
    (19)实行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制度。由市招商局负责建立全市投资环境评价体系,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每年进行一次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活动,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以此推动我市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
(20)实行投资环境状况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的投资环境负总责,定期检查管理范围内投资环境状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对其中的典型案例,要进行公开处理。对投资环境差、改善不力、严重影响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县区及市城建、土管、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决定的贯彻落实。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01年 8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