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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鼓励区境外客商投资合作优惠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7 11:22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汉滨区投资合作,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
    2、(以下条款适用于区境外客商)欢迎区境外 客商以各种方式来汉滨区投资合作。鼓励对农林牧业、矿产资源开发等基础产业和水、电、路、天然气输配等公用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进行投资;鼓励对现有工业企业参与改造;鼓励兴办出口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从事旅游资源和绿色生物资源开发及其它方面的合作开发。
    3、凡区境外客商在汉滨区新办企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三年减免所得税。属国家鼓励类投资企业,免征、减征期满后三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广播、电力、水利、交通、邮政的投资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区境外客商,在2010年以前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投资开发农业科技项目,从获利当年起,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费。第四年后减半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费。
    5、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其参股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后,按应纳所得税额15%计缴所得税。
    6、凡属农业综合开发类企业,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7、独资或控股联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从经营年度起,企业上交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入库级次,除上缴中省部分外,前两年全部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返还的所得税,计入补贴收入,进入当期损益。
    8、外商及区境外客商投资兴办的服务性企业(特种行业除外)、商贸型企业(特种行业除外),吸纳当地下岗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优惠政策
    9、鼓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区境外客商联办企业,除经营房地产外,允许客商以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0、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协议出让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采取挂牌、招标、拍卖形式进行。
    11、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60天内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受让方暂无力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经出让方同意后,可以延期或分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不超过6个月,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1年。
    1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一年内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在期满一年内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13、凡参与我区国有小企业改制的区境外客商,在资产评估方面可享受让利5%优惠。原国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挂牌出让、租赁、评估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
    14、对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再收取城市配套费;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由城建部门向上级申请争取免收城市配套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可直接以受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惠90%。参与改制的国有企业是零资产以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免。
    三、政府服务保障
    15、在立项审批、企业发证、纳税登记等相关手续方面,实行“一厅式服务”。由区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政务服务“六公开”制度组织实施。
    16、民营科技企业,从事农业种、养、加、储、运的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在首次注入资本不低于总额40%的情况下,可办理营业执照,同时注明实际到位的资本金额,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补齐。
    17、对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其中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纳入汉滨区重点建设项目盘子同等管理,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
    18、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者合法经营自主权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应缴纳的税、费外,实行重点挂牌保护,任何组织和单位及其个人不得对其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到企业收取费用,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登记证,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投资企业开具“收费通知书”,被收费人凭收费通知书交费。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19、为了保护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区计划局、监察局负责承办投资者投诉,协调和解决经营期间所遇到的困难及其它有关事宜。公安、司法机关及行政监察要切实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对各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行为及敲诈勒索问题,应从速依法查处,对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地违法行为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对投资环境整治实行区长热线,“经济110”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区长接待日等制度。
    20、凡来我区投资的区境外客商及员工,在我区投资企业工作期间,凡在区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手续的,子女入学 、入托、参军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奖励政策
    21、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生产类项目、农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投资商实际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千分之十奖励中介人;非生产类项目,经验资确认后,按投资商实际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额的千分之五奖励中介人。
    22、招商引资中介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受益人承担;属公益性事业的由受益单位从各级财政安排的事业费中支出。
     23、本优惠政策由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4、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区政府下发的文件和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