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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08:54  
 

  

  第一条:兼并、收购、参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重点:茶叶、蚕桑、板石三大产业开发和钡盐、富硒食品两大基地建设;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房地产、旅游开发。
    第二条:外商投资兴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县土管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凡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的,在使用年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使用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办理手续费用从优。一个项目第一条:凡本县境外的国内外客商,欢迎来紫阳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承包、租赁、用地自申请到审批不超过十天。
    第三条:税务部门对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对外资企业由税务部门派专人联系,实行一条龙服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十年减半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经报批后可减免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减免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四条:外来客商在本县购买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或部分产权,购买资大于债的企业产权,协议转让并一次性付款的可优惠 30%;购买资债相当的产权,按零资产收购,债随资走,收购方相应承担企业债务;购买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剥离出的债务实行挂帐,银行贷款部分实行挂帐停息,在6年内由新企业的所得税逐年偿还。企业出售交易中的地方税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全部减免;凡享受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评估验资等费用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变更工商登记、产权登记证、税务登记、地籍登记等只收取工本费。
    第五条:外商投资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收费站。投资回收期较长的,由交通部门优先保证外方回收资本。
    第六条: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公用设施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优先供应。项目建设需修公路的,享受县政府“三通”建设民办公助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外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享受本地常住人口相同待遇。子女入学,购房优先安排,免收城市增容费和人口暂住费。
    第八条:对外来客商在本县兴办的各类企业实行县级领导挂牌保护,严禁“三乱”和“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发生。政法部门对外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对周边环境实行综合治理,对干扰企业生产、生活、经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经济案件从快办理。其民族风俗(如文化娱乐、饮食休息)等得到保护和尊重。
    第九条:凡来我县兴办各类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代办,协办在本县境内的一切手续,手续齐全的三日内审批、注册完毕。属县以上批准,允许先行筹建。
    第十条:驻本县的中省单位投资,以及紫阳籍在外的人员回紫阳投资,享受与外来客商同等的政策。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紫阳县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