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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08:56 |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鼓励外来客商(含县外、国外、下同)前来投资开发本县境内的土地、矿产、林特、水利、生物、旅游等资源。欢迎和支持外来客商利用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对我县现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鼓励外来客商购买我县企业产权、股权并参与经营管理,或对现有企业承包、租赁经营。
第二条 外来客商在我县境内新办、改造企业需征用、租赁土地的,优先办理并给予优惠。我方也可以地价(租)入股。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兴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绿色企业及展旅游业的,可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长期限为7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合同期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自由流通。
第三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各类生产企业,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林特、生物及我县鼓励类投资项目等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等新办企业的林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四条 国(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以上税收减免政策外,还享受亏损弥补税收优惠政策。“三资”企业的外方投资,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 国(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办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或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还可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来客商在县境内新办农业、林业、牧业企业的,县人民政府可将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七条 外来客商收购国营集体企业的,凡有净资产的企业,债随资产走;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净资产的收购价款可分5年付清;资不抵债的原企业按破产企业对待,收购人以“零资产”接收,承担与资产等值的债务。
第八条 外来客商投资新办企业,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优惠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水电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水资源补偿费。
第九条 外来客商在我县境内投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勘探的,其勘探成果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可进行转让,并免收一切税费。
第十条 对外来客商投资开发矿产资源实行优惠。除部分贵重金属和国令保护的矿种外,其它矿产资源允许协商定价,一次性买断,实行垄断开发;我方也可以资源折价入股,联合开采,在分配比例上让利10%—20%。
第十一条 外来客商投资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经矿管部门估价确认,可协议有偿转让,矿管部门变更手续,只收工本费。
第十二条 对引进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凡为本县兴办企业引进资金者,均由使用单位按到帐资金额发给一定比例的奖金或奖励一定比例的股份。
1、引进外资,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可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引进贷款(不含计划内投资、银行政策性贷款、银行正常性增加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到位后,3年以上无息贷款(包括无息借款),按贷款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以上有偿贴息资金按货款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3年以上有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按贷款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3、引进无偿资金,可按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引进参股资金,可按引资总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5、引进政策性投资,属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的,奖金可按前4项对应类别及标准的50%计发;
6、对党政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从国家、省计划之外争取项目、资金的有功人员,视其情况分别给予政治上嘉奖、记功、记大功和经济上的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对引进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按当年直接创造利税总额的2—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第十四条 优先保证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供水、用电、交通、通讯。严禁任何部门擅自决定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停电、停水、中断交通和通讯等,此类问题一经发生,县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要从快查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法律制裁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保障外来客商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外来客商与县有关单位或企业发生合同纠纷,县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调解,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除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客商投资的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除法律规定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需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事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外来客商愿在本县落户的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籍手续,其住房、家属及子女就业、入学等与本县居民同等对待,具有公民资格的,保证享受参政、议政在内的各项公民权利。
第十八条 加强统一管理与服务。县上成立对外开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划局),对外来客商投资项目实行“一个机构对外,一支笔审批,一条龙服务”。对投资者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材料,自文件报齐之日起,属县政府批准权限的10日内批复,并督办落实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岚皋县委、岚皋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其他有关政策,必须以本政策规定为准且不得与本政策规定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