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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08:57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者来旬投资发展,加快旬阳经济强县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指国外及港、奥、台投资者,县境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 以及旬阳外出创业人员返乡投资者。
    第二条 旬阳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接受外来投资者信息咨询、申请,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协调处理纠纷,协同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外来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条 旬阳县政务大厅负责办理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开发项目的各类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依法保扩外来投资者经营自主权不口其它一切合法权益。未经县纪检监察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等非生产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兴办企业者,我县在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兑现外,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 县内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征收标准下限计收。
    (二) 优惠提供建设用地。凡需建设用地的, 由县土管部门按统一征地、统一出让的原则提供。土地出让金按宗地基准地价的低限计收。出让金的收缴可实行年租制或作为政府投资股份。外来投资者投资生态环保工程、社会公共事业、山地开发等项目,土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期限可为70年。在使用期限内,对已开发的土地、山地、河流,投资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三) 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型企业,从经营期开始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资源勘察开发、交通建设、公共事业、农林牧业等企业10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奖励。
    (四) 以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高新技术和专利作为投入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当年新增税金留县部分的20%奖励企业。来旬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专业技术人才,以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作价入股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提取10%作为单位或个人奖金;产品填补省内、国内空白、市场占有率递增的,按投产后3年平均利润一次性提取5—20%奖金奖励单位或个人。
    (五) 外来投资者在县内租赁经营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内,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同时,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当所缴租金等于租赁资产基年评估值时,即可取得租赁产权。免交不动产转让应缴契税。
    第六条 凡引进急需的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和研究生以上学历(位)并愿在本县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按其专业技术职称和实际贡献, 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l—5万元安家补助费并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引进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限制, 并可解决配偶及子女就业。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和各类中高级人才,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子女入学、生活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常住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由县有关职能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