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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08:5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优势资源开发,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石泉实际,就来我县投资兴办农业、工业、商贸、能源、交通、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作如下规定。

    一、税、费优惠
    1、兴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奖励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
    2、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万元以上、帐务和报表健全的,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3、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前3年全额奖励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标准一律减半收取。企业合理调整工时组织夜班生产的,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租赁现有企业厂房设备生产的,租赁期间其用电与原有企业分户。
    4、外来客商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投资基础设施、开发性旅游设施、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低限标准减半征收;所需的水、电、交通、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设施,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保障供应、费用从低。
    5、外来客商投资者将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固定资产、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实现利润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的40%予以奖励。
    6、出口创汇企业在享受国家出口退税的同时, 出口达到销售额70%以上的,3年内奖励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
    7、鼓励县内企业以部分或全部资产与外来客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其在合资合作中所占资产比例3年内奖励缴纳所得税留县部分。
    8、外来客商投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全额奖励所缴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对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产业的农林特产品收入,10年内全额奖励所缴纳的农业特产税。
    二、土地优惠
    9、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所需土地,一律按项目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其他手续,属闲置、存量土地的,免收土地复垦费;地价按当年不同区域基准地价的低限、土地出让金按低限标准执行。凡整体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30%缴纳。
    10、在城镇建设中,无偿投资水、电、路、街道等基础设施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使用冠名权并且对街道两旁房地产有优先开发权。
    三、引资奖励
    11、除国家政策性投资和捐赠金外,凡非职务引进资金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均可由受益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2、凡非职务引进外来客商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于固定资产的,建成投产后按引资额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引资200万元以内的,奖励0.5%;200—500万元的,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经县资金局验资后按级次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兑现。
    13、现有企业引进资金的,经县招商办验资证明后,银行不得抵扣企业的贷款本息。
    14、县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设立县本级招商引资奖励基金,重奖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之臣。
    四、其他优惠
    15、外来客商来石泉投资兴办企业需在当地银行贷款和办理投资事宜时,相关银行应予积极支持,县政府做好协调工作。
    16、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外来客商及其家属子女凭县招商办出具的证明,享受本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其子女人学免收借读费。
    17、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县政府领导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及县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缴纳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对法律、法规和县及县以上地方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罚款和摊派,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各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尽力帮助协调解决,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除安全生产检查外,未经挂牌的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各部门不准进入企业检查。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治安案件,公安部门在接警后必须快速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18、实行审批事项限时办理制度。各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实行一厅式办公。前置审批手续齐全的,备案事项当日办结,营业执照3日内办结;县内部门审批事项3日内办结;县内审核后由省、市级审批的,县内审核程序3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负责跟踪催办。
    19、建立外来客商投资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从项目洽谈起由县级领导挂帅,计划、工商、税务、项目办、城建、交通、电力、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全程参与,跟踪服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需县内有关部门办理的各种手续,外来客商可委托县内合作单位或相关部门全程办理。
    20、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每年由县政府组织一次评价,加大对评价结果的采用力度,严格奖罚。对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兑现服务承诺,给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每年邀请外来投资企业业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有关驻石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将评议结果报送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1、石泉籍在外人员,回石泉投资办企业,享受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2、本规定由县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下发的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中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中的未尽事项,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以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解决。
    23、违反本《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4、各乡镇及其城建、土管、税务、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