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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8 09:0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第307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车辆户籍在我市的各种机动车辆(含农用车),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市商务局统一管理全市报废汽车回收工作,市公安、工商、交通、财政、征稽、监察等部门要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都应报废:
    (一)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四十万公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特种车三十万公里;特大、中、轻微型(含越野车)客车、轿车五十万公里,其它车辆四十五万公里;
    (二)使用年限: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小轿车15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机械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除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第五条 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由原国家经贸委审批核发经营资格证书的安康市鑫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鑫源公司)负责收购(拆解)。无报废汽车回收资格证书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第六条 市鑫源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和盗窃、抢劫、销脏、肇事逃逸等车辆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市鑫源公司要认真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数量季报表》,严格按规定上报市报废汽车回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应搞好各种服务,积极改善条件,多设点收购。
    第七条 各单位、车主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须完整齐全,不得自行拆用,个别尚有利用价值的其他小零件,交车单位出具证明,允许其拆下利用,但不得转让或销售。
    第八条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其金属含量计算,参照废金属计价。对所交车辆完整、成色新的,价格可适当上浮,做到尽量合理。
第九条 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按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单位车辆报废时,到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技术鉴定手续(行政事业单位须先到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到鑫源公司交车。市鑫源公司查验技术鉴定表、车辆所有权等有关证明后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征稽部门办理下户和注销养路费交验证手续。
    第十一条 汽车更新的补贴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财政部、商务部当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收购的报废汽车,市鑫源公司应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箱、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禁止出售,必须作废钢处理,严禁拼装整车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市鑫源公司折价出售。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更换牌照和年检中应按更新的相关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新的老旧汽车,一般应吊销牌照,强制淘汰。对虽达到汽车报废标准,其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公安与车辆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执行。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登记。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回收、出售、倒卖报废车辆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按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报废汽车回收及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商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