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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09:26  
 

 

安地税发〔2006〕187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汉滨分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依照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陕财税(2006)46]精神,从2007年元月1日起烟叶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二、烟叶税是一个全新的税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尤其要做好对烟叶收购部门的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支持,使烟叶税征管工作平稳过渡。征收机关要积极做好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三、各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农税部门衔接,务必做好现有的税源资料和往年烟叶农业特产税的统计报表的接受工作,要准确掌握烟叶税收购单位、收购地、近年来纳税金额等有关情况;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仔细了解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办法,做好税源分析和监控工作。确保明年烟叶税征收的顺利实施。
    四、要严格依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全面规范烟叶税征管工作。加强征收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依照国税发〔2006〕77号文件规定为全国统一式样,各单位不得调整修改。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可在安康市地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akds.gov)中“下载专区”板块下载。
    五、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2、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3、烟叶收购情况表
 

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第四条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六条 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第九条 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