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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地方税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09: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税收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一起奖惩。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惩防并举;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纪,违法必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各级地税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把手”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成员和下一级“一把手”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对分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正职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任,对副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负责。
    第八条 各级地税领导班子及其职能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度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初要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析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带头执行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的有关法规文件。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
    第九条 各级地税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康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和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布置安排,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汇报。
    (二)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和案件线索报告制度,重视支持案件查处工作。
    (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问题。
    (五)认真实行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六)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及其领导干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责任履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及时补报。
             

 第四章  责任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及时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尽职尽责,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第十三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各项职责内容及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采取单项检查、综合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自查和上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检查工作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结论应以书面材料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局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可以进行专门考核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与领导班子建设或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结合进行。
    第十七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和当年上级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任务为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档次均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九条 被考核单位和班了成员应向上一级组织写出贯彻落实觉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考核组在听取班子和个人汇报、查阅资料的基础上,可采取个别交谈、民主测评、走访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应对考核对象目标完成情况写出考核报告,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考评情况,提出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个人的档次,报党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口头批评;
    (二)取消评先资格;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免职或令其辞职;
    (七)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施责任迫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实施。组织处理由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第八条(三)、(六)、(七)项规定的,由上一级党组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认真执行第八条(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取消单位评先资格;问题严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辞去职务。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九条(一)、(三)、(五)、(六)项的,给予批评教育,责成写出书面检查或者由组织派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认真执行第九条(二)、(四)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清评先资格。问题严重的,责令辞去职务或免去职务。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支持、纵容或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待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对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辞职或组织免职。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对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委以重任或予以提拔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责任范围内发生违反税收政策,截留买卖税款、混淆人库级次、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税收法规,违法乱纪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举报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违反政策和程序,在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重大资金开支等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辞职或组织免职。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且受到批评、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后仍拒不纠正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职或组织免职。
    (十)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比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处分,报党员所查党组织批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