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安康市档案局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安康市地税系统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09:5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税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地税干部、职工的预警防范工作,确保全市地税系统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的原则,通过运用强制教育的手段,对超越思想道德防线,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干部职工,实行超前防范、动态监督、强制教育和纠错,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保护干部、职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和廉洁从税的自觉性,努力构筑反腐倡廉新的防线。
    第三条 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在市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局党组纪检组(直属机构由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示训诫的适用范围对象为全市地税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
    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着重建立三项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就是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需要组织及时过问和提醒的一项教育监督措施。立足于强化党组织对干部职工的主动教育和监督,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
    (二)诫勉督导制度。就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全程监督、帮助改正的一种告诫勉励措施。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干部职工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三)责令纠错制度。责令纠错是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调查初核或受理其他部门移送,认定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的一种监督挽救措施。责令纠错立足最大限度地挽救已经违纪可以通过责令纠正,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干部、职工。对轻微违纪违规人员强制纠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示提醒:
    1、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2、工作作风飘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低于60%的;
    4、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自身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到位的;
    6、管辖范围内有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的;
    7、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8、违反税务干部廉洁自律“十五不准”,群众有反映的;
    9、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诫勉督导:
    1、对国家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规定等)贯彻执行不力的;
    2、在工作中由于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3、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4、在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5、不适当的执法和行政行为,损害纳税人利益,或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优化税收环境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7、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令纠错:
    1、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2、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和国家以及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
    3、管辖部门和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或者整改不力的;
    4、在税收工作中存在不正之风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
    5、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廉”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6、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经初核,认定其错误性质较轻,尚不构成违纪,或者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
    7、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中涉及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有明显过错,需要责令纠错的;
    8、其他需要责令纠错的。
    第九条  警示训诫的工作程序:
    (一)警示提醒的程序。主要运用提醒谈话的形式,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法,采取组织提问、个人回答、双向交流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和提醒。
    1、向警示提醒对象发出《警示提醒通知书》。
    2、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对警示提醒对象进行询问、告诫,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3、警示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进行,事前要办理《警示训诫审批表》,确定谈话人员,制定谈话方案;事后要警示提醒对象写出书面报告,对个人所犯错误进行深刻剖析,认真查找根源,并承诺保证今后不再重犯类似错误。同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于谈话结束后一周内交同级纪检组或监察室。
    4、适时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的情况,按期组织回访。警示提醒对象期满后,纪检组要根据本人申请,组织人员到警示提醒对象所在单位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规定应予以解除警示提醒的,应报请批准作出警示提醒组织结论,并填写《解除警示提醒通知书》,按原《警示提醒通知书》的发送范围及时送达。对于警示提醒对象敷衍应付,不思悔改的,要按照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提请组织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消极对抗、影响恶劣的,必须按照党政纪规定严肃查处。
    5、建立警示提醒文书档案。警示训诫审批表、通知书、谈话方案、登记表、谈话记录、整改报告、回访情况、解除警示提醒通知书等有关材料,由实施警示提醒的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二)诫勉督导的程序。主要运用诫勉谈话、监督勉励等形式,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法,督促其正视问题、改进工作。
    1、向诫勉督导对象发出《诫勉督导通知书》。
    2、在通知的时间、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对诫勉督导对象进行引导、告诫、帮助、勉励,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诫勉督导对象应认真负责地作出检查和承诺,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方案,于诫勉督导谈话后一周内交纪检监察部门。
    3、诫勉督导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制作《诫勉督导登记表》,对督察引导、勉励帮助的内容作出记录。
    4、纪检监察部门对诫勉督导对象要进行督查,适时回访,并形成回访材料,作出回访结论。
    5、建立诫勉督导文书档案,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部门存档。
    (三)责令纠错的程序。主要采取批评训示、强制改正等方式进行训诫谈话,跟踪监督,限期纠正。
    1、向纠错对象发出《责令纠错通知书》。
    2、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纠错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错误的危害,剖析错误的根源,提出限期改正要求等。
    3、责令纠错谈话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制作《责令纠错登记表》及谈话记录,经本人签字后备案。
    4、纠错对象在批评训示后10日内,应就责令纠错的问题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查。
    5、责令纠错限改期为3个月,整改纠错效果不明显的可适当予以延长,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限改期内能及时纠正错误,工作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纪检监察部门核实后,可提前解除责令纠错。
    6、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纠错对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切实督促其改正。纠错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配合,认真帮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馈情况。
    7、限改期满,纠错对象应将整改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解除责令纠错。
    8、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纠错报告和解除责令纠错申请后,应在15日内研究决定是否按期解除责令纠错,并将决定情况告知纠错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
    9、建立责令纠错文书档案,相关资料进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警示训诫对象、诫勉督导对象、责令纠错对象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一年内不得提拔。警示训诫、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后仍不改正错误的,依纪立案查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组织作出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工作的实施。
    (一)警示提醒。正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县区局、市局直属机构班子成员,由市局党组纪检组长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以及市局机关干部由市局监察室主任审批,县区局、市局直属机构的股所长和一般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纪检组长审批。具体由监察或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二)诫勉督导。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诫勉督导的,一般干部、职工由同级纪检组长决定,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确定专人负责实施。
    (三)责令纠错。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对当事人确需责令纠错的,由同级纪检组提出意见,报同级党组研究决定,确定专人组织实施。
    (四)在税收业务工作中发现需要警示训诫的,由各业务科(股)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阅后转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在组织、人事工作中发现需要警示训诫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协同办理。
    第十二条 本具体实施办法由安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具体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