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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学校稳定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10: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职员工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重视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把学校稳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以教育局长为组长的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稳定安全工作。学校的稳定安全工作一律由学校党政“一把手”负责,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成立以校长(党委支部书记)为首的学校稳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究学校的稳定安全工作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办法,小组成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以及各项稳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落实。同时,各学校每年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建设。
  第四条:各县区、各学校要结合本县区、本学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稳定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要明确学校各职能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职责,明确责任事故的处罚,做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赏罚分明。 
  第五条:加强学校治保队伍建设,健全学校治保机构。城市中学、大中专院校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的规定配备保卫部门和专职保卫人员;居于交通要道、闹市区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较差的规模较大的中小学,要配备专兼职治保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在学生上学、放学和晚自习结束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交通和排除其他干扰,保证学生有序出入。农村学校要加强对走读生往返路途的安全管理,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本校的各类设施设备以及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发现薄弱环节应及时加强。
           第三章 安全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都要组织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学校每学期要安排一定的专门课时,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讲解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防火、防电、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伤亡事故的基本知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安全防范、自护自救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节假日、寒暑假放假前,学校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同时要落实领导值班制度,扎实安排节假日期间的值班护校工作,做到值班领导(人员)、值班时间、值班职责、监督检查和奖惩措施五落实。
           第四章 外出活动和交通安全
  第十条:学校一般不宜组织学生到外地和较远的地方春游或进行集体活动,若确需组织学生进行郊游或到校外进行演出、社会实践等活动,按隶属关系必须在事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安全预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严禁学校擅自组织学生到野外进行郊游,严禁学生自行组织集体郊游,严禁中小学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开业、庆典、竣工、迎送等"礼仪"活动。学校也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抗洪、救火等有生命危险的救灾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外集体活动,至少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亲自带队和若干名教师组织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活动中要严密组织,明确要求,防止学生乱跑或擅自活动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在室内或有围墙的场馆内举行大型集体活动时,学校领导事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彻底细致的安全检查。活动期间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大门,保障出入畅通。活动场所的电器等涉及安全的设施也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活动期间若发生安全隐患,学校领导和所有参加活动的教师要在立即处理安全隐患的同时及时组织学生有序疏散,防止因混乱和拥挤造成学生伤亡。 
  第十三条:组织师生外出举行活动需要乘车者,乘坐车辆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对技术性能进行过严格检测后认定合格的专门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是持有正式驾驶执照的该车辆的正式驾驶员。租车外出前,负责活动的学校领导必须与承运单位签订交通安全责任协议,运行途中车辆不得超员和超速行驶,切实落实交通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幼儿园、学前班、小学一、二年级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一律不准组织学生到远处郊游或参加其它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要定期组织学生学习《交通规则》,邀请交警部门的专业人员讲解交通规则和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学生一律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上学。
  第十六条:学校每学期要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坚持以法治校、以法治教,不断强化师生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防止教职工违法和人为的不稳定、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预防各种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和事故
  第十七条:学校值周老师和安全小组负责人,要注意收听收看当地气象等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和其他预报,得到可能导致师生安全事故发生的诸如暴雨、洪水、狂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洪水、火灾、地震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采取果断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每年,学校都要对学生进行1--2次专门的预防传染性疾病、毒品、预防艾滋病等教育,教给学生在校内外预防传染性疾病等方面知识。
  第十九条:每年夏季,学校都要对学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暴雨、洪水以及雷电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教育。严禁学生私自在河、沟、坑、湖、水库、塘坝等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保障人员的水域中游泳或嬉戏。
  第二十条:每年春季、冬季,学校都要对师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火灾和煤气中毒等的教育。以电、木材、木炭、煤炉等材料和设施取暖的学校,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和值周领导、教师要经常检查电炉、电暖器、煤炉等设施,发现隐患要及时根除。有住校生且以柴、煤取暖的学校,值周人员和班主任每晚都要检查住校生宿舍的取暖设施,督促学生严格遵守用煤取暖的安全制度和规定,以杜绝煤气中毒事件的发生。学校要教育师生爱护学校的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值班教师必须会使用校内的消防器材,懂得基本救护常识。
         第六章:食品卫生和集体用餐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类学校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和食堂用料的采购、存储、加工和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对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营养知识、食品加工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食品卫生法》等法规的基本精神及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牢固树立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要经常征求师生对食堂饮食卫生和食品质量的意见,督促食堂不断改善食品加工条件,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凡未取得健康证和未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学校食堂工作,已在岗的正式职工要及时调整岗位,临时工要一律清退。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切实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执行食品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食堂管理人员要承担起管理责任,认真负责地做好采购、储存、加工、经销等食品卫生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监督工作,把好学校食品采购的索证关、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的存贮关,落实好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食品加工操作人员要坚持以保证学校师生身体健康为本职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标准,牢固树立责任第一、安全第一的观念,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加工操作规范。 
          第七章: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学校门卫制度。校外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活动,要严格履行出入登记手续,要求其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安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一律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非学校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第二十七条:严格对学校实验室、生产实习车间、实习工厂(场)、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的药品、试剂管理要有严格制度,有毒、易燃、易爆、放射性药品、试剂要有专柜保管,专人负责,在实验课和无实验课专任教师亲临指导的情况下,不得允许师生接触。农药、化肥、油料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要有专人专库或专柜保管,严禁学生随意接触,其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师生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等地方。 
  第二十八条:严格学生宿舍管理。学生宿舍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学生宿舍的值班、会客、携物、安全等要有明确的规章。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他人。男、女生宿舍要隔离,尤其对女生宿舍严格管理。节假日、放学及晚自习后,严禁教职员工将女生单独留下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学生在校期间也不准将女生单独叫到宿舍。
  第二十九条:严格学校师生集体用药管理。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批准,任何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学校向师生推销药品或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条:学校体育设施要责成体育教师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新器械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各类用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出的危房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凡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拆除,属于B、C级危房的要及时维修加固。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水、电、消防设施以及师生宿舍、教室、礼堂、试验室、食堂、食品加工、浴池等场所的设施要确定专人严格管理,定期检修,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转。对违章、年久失修、超负荷运转的电网、燃汽管网等设施要立即拆除、维修和更换。 
  第三十三条:严格校纪校规,防止学生打闹而造成伤亡事故。坚决禁止学生将危险或有害于师生身心健康的物品带入学校。
第三十四条:加强体育课、实验操作课、实习、见习课(活动)、课内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防止因疏于管理发生不安全事故。
           第八章:学校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把学校稳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确保学校稳定。
  第三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师生法制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抓好师生“崇尚科学、反对邪教”教育,加强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教育,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第三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注意发现和做好有关上访人员的工作,防止越级上访。大中专学校要分析稳定形势,针对问题,及时研究对策,确保学校稳定。大中专学校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对住校生在校期间从事校外服务、劳动、经营活动等的安全、法制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加强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防止有害信息在校内媒体出现或传播,防止师生利用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教育学生不要进入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场所。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严格招生考试纪律,严防试题、试卷泄密事件发生,确保各类招生考试的安全稳定。
       第九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伤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突发伤亡事件、事故报告制度。学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区二日内报市教育局,一月内处理完毕。事故处理要严肃、公正、及时,处理结果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章:奖 惩
  第四十一条:对在稳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学校安全制度,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职责不明确,导致发生师生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师生伤亡事故、食物中毒、治安案件、危害社会稳定等事件不向上级报告也不及时查处的,应按事故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扣除津贴、降低职务工资档次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已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当年一律不得评为任何级别的先进,学校领导和当事教师当年年度考核一律直接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一律不得提拔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也不得评为先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