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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重点普通高中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11:2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重点高中的管理,促进普通高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高中,是指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普通高级中学(含完中)。
    确定为市级重点高中的学校,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办学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三条  市级重点高中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及其巩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相协调,与薄弱学校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市级重点高中管理坚持“硬件从实,软件从严”的原则,旨在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各县区创建市级重点高中,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六条  市级重点高中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改革、实验、示范,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要求办学。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确定为市级重点高中,须经申报、指导、检查、评审、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八条  凡经自查达到《安康市重点普通高中评估(复查)标准》的市内普通高级中学均可申报。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和申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学校向主管教育部门申报。
    每年的第一季度开始申报,第二、三季度进行过程检查,第四季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验收和认证。申报需提交申验报告、学校自查报告、创建规划和申报表。申报材料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申报学校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观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管理制度,促进科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和办学水平。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考察和指导。考察指导应就申报学校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就学校建设发展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考察指导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根据申报学校整改到位的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市级重点高中评估标准,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评估采取听、看、查、访等方式进行,并充分听取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的反映。
    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与审核认定分离的原则,评估组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重点高中建设标准和评估意见,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社会反响,发文认定,并抄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授予“安康市重点高中”牌匾。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市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于来年秋季开学前,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示全市执行市级重点中学收费标准的学校名单。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市级重点高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高中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重点高中复查评估制度。市教育主管部门对认定三年以上的市级重点高中定期进行综合性复查评估,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督查。复查评估依据有关法规以及《安康市重点中学评估验收标准》进行。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高中复查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所有市级重点高中原则上三年须接受一次综合性复查评估。
    2、凡接受评估的学校,要按照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进行初查评估。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4、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复查评估,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向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5、市教育主管部门针对被评估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或委托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专题督查。
    6、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督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对被督查学校实施奖励或者处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奖罚是促进市级重点高中不断完善、发展、提高的必要手段。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均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级重点高中评估标准,对所辖区域内的市级重点高中进行表彰、奖励和处罚。其中暂停市级重点高中资格一年或取消市级重点高中资格以及执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发文实施。
    第十八条  市级重点高中在学校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费标准等方面享有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市级重点高中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给予单项奖励。
    1、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优秀的管理和教学经验,成为当地的教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养基地;
    2、积极承担教育改革和课程改革的实验工作,形成比较成熟的实施方案,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做出较大贡献;
    3、为薄弱高中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取得突出成效;
    4、与社区加强沟通与合作,成为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阵地;
    5、在其它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反响。
    第二十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市价格主管部门暂停其执行市级重点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一年。
    1、不按课程计划开课;
    2、经复查评估不合格的;
    3、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质量差、学生、家长及社会反响强烈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市级重点普通高中资格,商市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其执行市级重点普通高中收费标准资格。
    1、暂停执行市级重点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一年后整改仍不到位;
    2、有关部门不足额拨付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
    3、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和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中,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弄虚作假;
    4、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市级重点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市级重点高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出台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安康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