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16:0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校园是广大师生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有效载体;是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创新、发展,维护学校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师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健康素质的有力手段。为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使文明校园建设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建文明校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育“四有”新人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校园环境建设为主要任务,以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诚信教育为重点。坚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教育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服务师生,依靠师生;坚持德治与法治结合、教育与管理并重;促进学校教育不断提高,推动教育战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明校园是授予积极开展创建活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学校的荣誉称号。文明校园的创建范围包括高等学校、中等专业(职业、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民办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四条 文明校园是学校评选市级及市级以上先进党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学校升格和进入市级示范或市级重点学校的必备条件;是学校主要领导评选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 文明校园标准
第五条 文明校园应符合下列条件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团结进取,求真务实,遵纪守法,以身作则,有较高的群众威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学目标明确,形成办学特色。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创建文明校园纳入学校整体规划,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经费落实,任务明确,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二)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学校改革和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校务委员会、工会、教代会以及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等组织的作用。学校思想教育、教学科研、总务后勤等有严格科学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明确、便于操作、易于考核的工作规范;综合运用各种现代科学管理手段,保证各个工作环节高效有序运行;各种监督保障措施完善,职责明确,奖惩分明;无违规办学行为。
(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教育思想端正,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教育教学质量处于同类学校前列。
(四)德育工作扎实有效。学校思想道德教育能够结合实际,具有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充分运用课堂主渠道和课外文化活动的育人功能,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导向、动力、保证作用;切实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确保学生心理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积极利用现代科技信息网络技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构建大中小学纵向衔接,学校、家庭、社会横向联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新格局。注重加强教职工思想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五)校园文化氛围深厚。坚持以育人为宗旨,以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为核心,建设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注重发挥学校党团、工会和学生社团等各种文化组织的龙头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把融思想性、知识性、时代性和艺术性于一体的文化活动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文化素养、学生的文化素质和校园的文化品位。
(六)校园秩序安全稳定。把稳定作为学校发展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校内安全稳定责任制,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排查隐患,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学校无危漏校舍。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努力消除干扰教学秩序、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外部因素。
(七)校园环境整洁优美。校园布局合理,净化、绿化、美化到位;自然景观、人文景观错落有致;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生态环境质量高;校内道路平整,排水通畅,卫生防疫达到规定标准;无乱放杂物、乱停车辆、乱设摊点、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办学条件符合标准。
(八)行风建设成效显著。重视行风建设,各种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实行收费公示制,收费规范;校务、政务公开透明,减轻学生负担政策落实;社会声誉好,群众满意率高。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凡申报市级文明校园的学校,必须是已被命名为县级文明校园,并且保持荣誉称号两年以上者。其申报程序如下:
(一)市教育局根据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当年工作实际,下达市级文明校园指标;
(二)具备申报市级文明校园资格的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
(三)对经县区考核评估符合上报条件的学校,各县区教育局要在学校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四)具备申报资格的学校在申报时,需提供创建申请和近年来创建工作情况汇报,并由县区教育局提供公示结果和推荐意见。
第七条 市级文明校园称号实行5年期限制,期满的学校其称号自行终止。
第八条 凡机构撤销的学校,其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凡分设的学校,若原学校是文明校园且学校名称未改变者,其称号继续保留,分设出的学校不享受文明校园称号;凡合并的学校,若被合并学校均系文明校园,重新合并后文明校园称号自行终止。若再行创建,其申报程序与第六条相同。
第四章 考核检查
第九条 文明校园由市教育局按照文明校园检查验收标准组织考核检查。考核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文明校园考核检查的程序和内容
(一)学校汇报创建工作整体情况
(二)查看学校创建工作文件、资料、图片、录像等。
(三)实地考察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情况和规范化管理及建章立制情况。
(四)召开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
(五)随机询问、发放问卷了解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工作的评价。
(六)形成考核检查意见向被检查学校反馈。
第十一条 文明校园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文明校园检查验收标准》实行量化考核,中小学100分。经县区检查组综合评估,中小学得分在90分以上,方可报市教育局审定。考核检查中专(职业、技工)学校和幼儿园参照《陕西省中小学文明校园检查验收标准》。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经考核检查合格的文明校园,由市教育局命名表彰。凡受到命名表彰的学校,在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发给教职工一定数额的资金,以资鼓励。
第六章 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文明校园的申报、推荐、考核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质量。申报学校要对工作汇报、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区教育局要对被推荐学校的质量和水平负责;考核检查组要对考核检查的准确性负责。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符合标准的,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料,撤销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文明校园实行动态管理。文明校园原则上由学校上报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学校若出现工作质量下降或其他问题,应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等处理。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评为文明校园或取消其文明校园称号:
(一)重大政治责任事故;
(二)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撤销文明校园称号的决定由命名机关作出。
第十六条 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文明校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本地区和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
第十七条 若文明校园出现学校更名、重组、撤销、分立、合并或学校工作水平下降、发生重大问题等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八条 创建文明校园要从学校和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申报、评选文明校园不收任何费用,严禁借创建之机搞不正之风;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向创建学校收取钱物或变相摊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区教育局配合。各县要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中小学“文明校园”检查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