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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9 16: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通知》(陕教办发[2003]89号)文件精神和全省农村幼儿教育工作现场会精神,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加强基础教育、提高全民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1、提高对幼儿教育工作的认识。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区和县城已基本满足了适龄儿童的入园要求,农村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我市幼儿教育发展相对滞后,总体水平不高,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幼儿园发展不足,适龄儿童入园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各县区要进一步增强推进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快幼儿教育发展步伐,提高幼儿教育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良好幼儿教育的需要。
    2、明确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今后五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精神,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着力抓发展,重点促普及”的原则,以加强农村幼儿教育为重点,积极推进幼儿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乡幼儿教育发展步伐,努力缩小城乡之间的幼儿教育差距,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体,形式多样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全市幼儿教育整体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根据省市基础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到2010年,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城镇和川道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山区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75%以上,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90%,基本满足城乡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
    建立区域性幼儿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建设省级示范幼儿园12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20所,基本实现每个县区有1—2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有条件的乡镇(办)都办有一所合格中心幼儿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达到市颁二类标准以上。
    二、明确办园责任,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和机制
    1、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统筹,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部门责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共同推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各县区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坚持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工作重点目标考核内容。要切实把幼儿教育发展水平纳入创建教育强乡镇、强县区的重要指标体系。
    3、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职责,认真贯彻国、省关于幼儿教育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理顺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有关股(室)的审批、业务指导、督导评估责任。职成股承担民办幼儿园设置的考察审核及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基础教育股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教育督导办公室承担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实施督导评估活动;人事、计财、师资师范等股(室)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服务职能。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创设幼儿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4、各县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同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三、强化措施,加强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县区要坚持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乡镇(办事处)要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各县区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2、积极促进民办幼儿教育的发展。各县区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促进民办幼儿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免税政策,并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加强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对以营利为目的、保教质量下降、损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的幼儿园,将依法予以处置。
  3、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要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积极鼓励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学前班、幼教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班)。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季节性、半日制、定时制及游戏小组、巡回辅导站、亲子园等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形式,形成农村早期教育服务网络,使散居儿童都能受到较好的早期教育。
  4、加强对小学附设学前班的管理。城市和县城小学要取消学前班。按原国家教委《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点(试行)》要求,加强学前班的评估与管理。乡、村小学附设学前班每班要具备办班条件,配备具有幼儿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要防止“小学化”倾向,学前班严禁使用小学一年级教材,且不得与儿童入学挂钩。
  5、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登记注册和审批。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原国家教委令第4号)和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学前教育机构注册及实施年度检查制度的意见》(陕教基[2003]53号)的规定,严格按办园标准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教育部门归口审核、登记、注册及年度检查制度。城乡公办、民办幼儿园由县区教育部门审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民办幼儿园同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经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办园方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办园批准部门备案。县区教育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会同公安、消防、卫生、工商、城建等部门,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6、加强幼儿园的规划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及标准,合理配置幼儿园用地。同时应在项目审批中严格执行控规,否则不予审批,且必须按已审批方案建设,否则不予验收。在城镇改造、城市小区建设中,应统筹规划幼儿园的布点和位置,建设与居住相适应的幼儿园。
    7、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切实改善公、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各县区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列支幼儿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公办幼儿园标准化建设,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农村特别是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要通过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制度和督导评估力度,不断加强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对幼儿园的投入,按国家规定的办园标准加强建设,改善办园条件。严把民办幼儿园审批关,对不符合办园标准的幼儿园不得审批招生,已批准在办的民办幼儿园要依据标准进行登记审核,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停办,限期整改,切实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园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8、加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环境创设和幼儿专用活动室建设。幼儿园应通过环境创设,利用社会活动区、自然科学活动区、艺术活动区、语言活动区、建筑操作区、室外玩沙区、玩水区、种植区或设置活动角等,有效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加强幼儿园电化教室、幼儿图书馆、科学发现室、室内建筑室等幼儿专用活动室建设。
    9、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要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与家庭和社区密切配合,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护和启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未知欲,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保育教育目标,切实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影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组织实施好幼儿保教一日常规,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环节,建立正常稳定的保育、教育工作秩序,严禁在幼儿园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与活动。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开展教学实验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幼儿园不得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早期定向培养班。不得进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10、加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规划管理,保证幼儿的健康成长。按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对城市幼儿园班数、幼儿人数等办园规模的有关规定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园班级人数的规定以及原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对班级规模、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教职工的配置比例等规定,加强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规模、班额、教职工配置的标准化管理。严禁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环境办园条件、盲目扩充规模、班额。
    11、加强幼儿园用书、音像资料和幼儿学习、活动手工操作材料的管理。幼儿园、学前班的幼儿用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公、民办幼儿园(学前班)保教活动用书依据省市用书目录选用,并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严禁选用盗版用书、音像资料,严禁采购、使用不符合幼儿保教要求的活动用品。
    12、加强幼儿教育研究,深化幼儿教育改革,提高幼儿教育保教水平。市、县教研机构要认真履行研究、指导、评价幼儿教育保教活动的职能,把幼儿教育研究工作列入重要内容,配备专兼职教研员,认真组织开展幼儿园保教研究活动常规管理评价研讨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学前班保教工作的研究,教研员要深入第一线,指导幼儿园和保教人员改进保教方法,提高保教水平。
    13、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养工作。认真实施省教育厅《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省示范示范幼儿园要积极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工作,为0—3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对3岁前婴幼儿教养工作水平和家长教育指导水平,构建托幼一体化的教育。
    14、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加强幼儿园设施建设,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科学安排饮食,定期进行体质健康检查,做好各种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确保幼儿身心安全。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1、加强幼儿教师的培养,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和职教中心开设的学前教育专业,要从实际出发,及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以适应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要增加0-3岁儿童的保育教育课程。
    2、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教师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3、加强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要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将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管理。到2010年全市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100%,其中幼教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达到70%以上,幼儿园男教师要有一定比例。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对幼儿园医师、保健员、炊事员进行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共同开展对保育员的培训工作。严格实行保健医师资格准入制度。
    4、进一步深化公办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园长负责制,改进和完善园长选拔任用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形成公平竞争与有序流动相结合的良性机制。
    5、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幼儿园中青年新秀,组织他们参加“名校(园)长”、“名教师”工程。要定期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在评优树模等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幼儿园教师的名额。
    五、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
    1、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整个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幼儿教育工作,切实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2、加强幼儿教育督导评估。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学前班保育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规范幼儿园、学前班的办学行为。
    3、建立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适时通报、协调、解决本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