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09:20 |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规范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环保局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群众来访局长接待日制度,并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一、接待时间:每月上旬和下旬的首个星期五,具体接待时间是上午8:30-11: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接待地点: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三楼会议室
三、接待内容:
(一)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尤其是环保执法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
(二)对市、县、区环保部门处理污染纠纷、环境违法案件的反映。
(三)对涉及市、县、区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审批超法定时间未办结问题的反映。
(四)对跨县区域污染纠纷未能及时查处解决的反映。
(五)对环保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计划在市环保局局长接待日上访的业主和群众,可提前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系。联系电话:3283130、3213898。
(二)局长接待日工作,由局领导依次轮流值班,值班局领导因特殊情况外出,由其他在家局领导代为接待。具体安排由办公室负责衔接。陪同人员根据内容而定(届时由局办公室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信访人员负责接待情况记录。
(三)接待工作结束后,业务科室应按照局领导的批办意见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办理,一般情况下办理结果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15日内书面答复来访群众,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公开;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结果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并列入今后工作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四)对涉及举报类问题,不得将情况透露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泄露投诉人信息并造成后果的,以及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接受贿赂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也要参照建立群众来访局长接待日制度,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市局。
附表:2006年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群众来访局长接待日安排表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2006年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群众来访局长接待日安排表
接待地点:安康市环保局三楼会议室
时间:上午8:30—11:30
接待日期 |
负责接待的局领导 |
9月1日(五) |
吴家治 |
9月22日(五) |
阮英斗 |
10月13日(五) |
吴家治 |
10月27日(五) |
阮英斗 |
11月3日(五) |
吴家治 |
11月24日(五) |
阮英斗 |
12月1日(五) |
吴家治 |
12月22日(五) |
阮英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