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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10 09:30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保证审查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参照《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由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行业有较深的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外、国内、省内及市内的相关情况和动态;
(二)熟悉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管理工作,在从事的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凡申请入选专家库的,可直接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或推荐,也可通过安康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转交申请或推荐。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当提交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将不定期公布专家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遴选。申请入选安康市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并予以公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环境保护局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严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的专家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力,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九条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在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所承担的审查项目,审查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第十一条 专家在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依法追究法律或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