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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档案执法的空白和误区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0 16:31  
 

 

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规相继出台,完善了档案法制建设体系。《档案法》实施二十年来,有力地推动了档案事业全面、健康发展。然而,我们在实施贯彻《档案法》过程中,也出现了几个空白和误区,影响了档案事业的有序发展。

一、对《档案法》的理解缺乏全面性,以偏概全,陷入片面认识的误区。

《档案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及公民的职责、义务,档案机构的设置和职能,档案的管理、利用、开放,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我们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在档案执法过程中,缺乏对被检查单位贯彻实施《档案法》情况的总体评价与全方位的检查,只注重“法律责任”这一章的内容,有意无意地对号入座逐条对照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以罚款为主要目的),把档案执法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处罚。从而抱怨《档案法》赋予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面太窄,操作性不强,权力太小,《档案法》是一部“软法”,档案部门“冷清”都是由于《档案法》不“强硬”。

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违法行为纠正不力,出现执法空白区。

《档案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由于受经济和主管领导档案意识的制约、影响,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没有真正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档案经费、人员编制等方面不能保证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成为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对此,各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上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理直气壮地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和协调解决,更没有认识到自己是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是代表人民政府行使档案执法职能的主体地位。对下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难以有效监督的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没有及时有效地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出现了这一空白区。

三、对档案执法主体自身的监督存在空白区。

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是档案执法的主体。但是,对于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在履行《档案法》赋予的职责方面存在的不足,如没有及时有效全面的开展监督和指导,致使本地区或某一方面的档案管理混乱、落后,或者行政不作为,出现了档案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由谁来执法监督。对此,要建立健全档案执法责任制,认真开展“自我批评”。同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也要纠正自己与下级档案部门只是业务指导上的关系,或者自身无权无物,不能给下级档案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基层档案部门经费又紧张,下去了给他们添麻烦等各种片面认识。因为你们是上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档案行政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所以,上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下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其职责,努力填补档案执法中的这项空白。

四、在档案执法中,要避免走向以罚代替一切的误区。

对于违反《档案法》的人和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发现一个,彻底查处一个,决不姑息迁就,维护了执法权威性。但这样也产生了档案执法就是查处违法案件的片面认识,在检查档案部门开展档案执法情况时,也往往以下达“责令整改书”的多少、查处违法案件的个数来衡量档案执法的水平和力度,忽视了检查、监督、指导、教育的职责和功能。因此,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档案违法行为的体系。同时,由于《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得到广泛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绝大部分单位都执行的较好,仅有少数单位或个人存在轻微的违法现象。对此,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充分运用行政管理手段,经常开展专项检查,对工作的不足和轻微违法现象进行通报,实践证明是非常有效的。

总之,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实施,都是以法的形式来规范某项工作的行为、准则,从而促进某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最终目的。而“法律责任”和‘处罚细则’则是维护某项工作的法律手段和保障体系,是一部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并不是一部法律的全部和最终落脚点。所以,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档案执法”的内涵,准确把握档案执法与行政处罚的关系,避免走进各种误区,从而更好地贯彻实施《档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