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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档案法制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20 16:32  
 


   

    档案的法制建设是实现“依法制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获缺的组成部分,加强档案的法制建设对提高档案事业的管理水平、促进档案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档案法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自1987年9月5日颁布以来,于1996年7月5日经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经过了20年的漫长岁月,随着这一法律的出台,一是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得到建立和完善。从国家到地方随之产生了《档案法实施办法》、《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安康市档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安康市档案工作年检办法》、《安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完善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康地区行政村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二是随着档案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使档案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标准化的轨道。三是《档案法》的宣传贯彻富有成效。20年来,档案部门的全体职工采取举办档案法制培训班,对各级档案业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利用“9.5”《档案法》颁布日,走出机关面向社会,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扩大了《档案法》的宣传面和社会影响;同时,档案部门利用一年一度对国家机关、事企业单位档案工作年检和档案升级达标的机会,实行了抓档案业务工作与档案执法工作与同步推进落实,作到了业务与执法两促进,丰富了档案的执法形式,促进了档案的法制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档案法》颁布以来档案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档案事业发展与《档案法》还存在着某些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档案法》的缺失问题,对《档案法》及《实施办法》的修改完善势在必行。

二是基层档案局执法主体不健全的问题。尤其是县级档案局既没有专门或挂靠的执法机构,更谈不上有专兼职执法的执法人员,即使是原有的兼职执法人员因工作的变动,现在所剩寥寥无几,档案执法主体缺失问题不容忽视。

三是据调查了解,《档案法》颁布20年来,从国家局到县局从未暴光过档案违法典型案件,是没有违法案件?或者没有查处过档案违法案件?我认为是违背了《档案法》的立法宗旨,是对档案执法不严肃、不负责任的表现,值得我们认真的思考。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为加强档案法制建设,维护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者的合法利益,收集好、管理好、保护好、利用好国家档案资源,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加快档案法制建设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1、我认为《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在大的章节、条款方面基本是可行的,只需对某些条款上作些修改补充。在《档案法》第一章总则的立法宗旨中应补充,“规范档案工作者的行为,维护档案工作者的权益,促进国家档案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内容;《档案法》第三章第九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对档案馆的管理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应该高些,起码应是党员、馆员(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档案管理人员至少在2人以上,一人管理档案实物资料,一人管理目录登记、资料录入等。国有集体小企业改制、出让、破产这是前些年国家出台的一项大政策,尤其是企业破产后档案资料如何管理?向哪里移交?《档案法》要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建议企业破产后档案资料交由企业主管局档案室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一律交由县级档案馆管理。二是建议省、市《档案管理条例》、《执法实施办法》等,在坚持《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前提下,罚则的标准不能降低,同时要充分体现基层工作的可操作性。

2、健全县级 执法机构,配备执法人员。一是建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中,要求在县级及县级以上档案部门中要设立专门的档案执法机构,配备2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行使《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职能;二是从上至下建立执法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建立专项考核评比机制。实行国家档案局考核省局的执法情况,省局考核市局,市局考核县局,作到有目标责任即任务,有检查考核评比;三是把查处档案违法案件作为一项主要考核内容,要求国家、省、市、县级档案局内的执法机构每年要求查处1-3件典型案件,尤其是省、市局通过公开查处违法案件,调查违法事实,通报典型案例违法经过,一方面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县级开展执法工作提供借鉴参考,促进县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四是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你越怕得罪人,你越软弱,你的部门地位和对外形象越提不高,再好的法律制度也是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通过公开查处暴光典型案件,既是维护法律权威,也是树立部门形象的必要手段。

3、加强执法及业务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及每个单位,只要有人类活动的地方就有档案资料的存在。客观地说由于档案部门干部素质参差不齐,且又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之中,加之,《档案法》又处在打基础,及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阶段,查处典型违法案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还未破题,一是建议国家档案局、省档案局要把加强档案部门的干部培训作为重中之中考虑,预算专项培训经费,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建议对县级以上档案系统的干部实行一次全面的轮训。先培训系统内干部,再培训系统外干部;先领导干部,再一般干部;先培训执法干部,再培训其他业务干部。二是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绝不能搞成收钱性质的培训,建议培训单位要选择具有师资力量的机构来承担,要有培训内容要求和培训时间要求,实行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可以作为上岗、评定职称、执法的依据。三是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为了避免造成档案执法、馆库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不断档问题,凡是新入档案部门的干部一律经过指定的正规培训机构培训以后,再从事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凡是调出的人员必须先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后,再办理有关组织、行政调出手续,用培训来强化干部素质,用制度来规范干部行为,把干部培训工作和档案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档案业务建设和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总之,档案的法制建设是一个大课题,应该肯定的是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是重视的,从上到下不仅没有削弱,而且是在不断的加强,因此,只要我们坚定做好档案工作的决心和信心,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就一能够开创国家档案事业的崭新局面。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本人不太懂业务,所谈观点很不成熟,敬请各位领导和同行专家学者批评指正。